小车撞倒路边电动车时被刮 车主要对方赔维修费

08.08.2016  14:38

  福州日报8月8日讯(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张伟)近日,张先生开车进小区时不小心将送外卖伙计小黄停在小吃店门口的电动车撞倒,查看后发现轿车后门被刮损一处油漆,平日早就对电动车乱停车不满的他非常生气,呵斥小黄出来并要求其赔偿维修费500元,小黄称电动车停在路边且电动车也被撞坏,要怪只能怪张先生车技不好。两人争执不下并发生推搡,店老板报警后,鼓西派出所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及乡村道路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显然,张先生事故发生地为小区门口的无名道路,并非上述法定“道路”范畴,属非法定道路。因此,张先生的交通事故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而是非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对于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其损害赔偿可由公安部门调解或直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警认为,交通管理部门虽对非公共道路乱停车行为没有处罚,但造成损害后果的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黄存在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情节,具有一定的过错,但张先生自身驾驶不当也应负责任。

  民警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上进行了损害赔偿调解,最后双方同意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