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在小区楼道被偷 法院判物业公司全额赔偿

02.09.2015  12:41

  东南快报讯(记者 刘清华 通讯员 周淳)电动车没有停靠到指定停车点,而是停在楼道里,结果车子被偷了,物业公司要不要赔偿?近日,仓山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起此类案件的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被判全额赔偿车主车款2900余元。

  家住仓山区金山某小区的陈某花了2950元买了一辆电动车。购车4天后的下午,他把电动车停在自住房屋一楼的楼道里。1个小时后,他发现这辆新买的电动车不见了。

  陈某把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陈某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进出车辆未有任何监管措施,是物业公司的疏忽,造成他的电动车被偷,要求物业公司全额赔偿自己的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陈某的车在小区丢了,这是事实。但小区有专门的停车场和看车人,陈某没把车停在物业处指定停车点而丢失,其责任应由陈某本人承担。另外,物业公司认为,停车管理费和物业服务费是两个不同的服务收费项目,物业服务费不包括停车管理费。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和物业公司订有物业服务管理协议,陈某交了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应确保其财产安全。物业公司因管理不善造成陈某丢车,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