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保修期内电机故障 要求工商调解维护权益
20.07.2015 23:23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宁德网消息(程伟兵 刘孝德) “才骑两年的电动车电机坏了,商家却不给保修,你们给评评理。”近日,霞浦的高先生向工商人员诉说遇到的烦心事。
据了解,高先生于2013年7月购买了一辆新电动车,商家承诺电动车的电机保修时间为3年。今年7月初,电动车的电机出现故障,高先生便找到商家让服务人员检查,经检查鉴定是电机进水了,店主要求高先生付200元的更换配件及维修费用。高先生认为,电动车使用才2年,电机也在保修期内,商家应免费维修或更换一个新电机。高先生的要求遭到拒绝后,只好向工商部门投诉求助。
工商人员调解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销售电动车与消费者达成“三包”协议,在电机保修期内就应该承担保修责任;考虑到电机进水与消费者使用不当有关,经调解,商家仅收100元工本费,高先生接受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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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15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