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专项整治】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的法律依据

20.11.2015  19:26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将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2月10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14年8月1日施行)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五十七条)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第五十八条)

三、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五十九条)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有:

一、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一条)

二、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非机动车(简称“超标电动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三、非机动车不得加装、改装动力装置。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第二十七条)

四、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第二十八条)

五、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一)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二)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三)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五)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六)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七)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八)违反规定载人的。(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