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专项整治】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20.11.2015  19:26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于1999年5月28日施行。该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其中最主要的规定有:

一、电动自行车(electricbicycle)定义: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归属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应同时具备以下5个特征:必须具备脚踏行驶功能;蓄电池只作为辅助能源;必须具备两个车轮;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轮胎宽度(胎内)不大于54毫米。

三、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电助动的以20km/h的车速电助动骑行),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电动自行车应装有制动断电装置,在制动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

四、电动自行车应装有前灯或前反射器、后反射器、侧反射器和脚蹬反射器,还应装有鸣号装置。

五、每辆电动自行车必须附有说明书,并应有下列内容:

a)在仔细阅读说明书、了解电动自行车的性能之前,不要使用电动自行车;不要借给不会操纵电动自行车的人骑行;

b)对把横管、反立管、鞍座、鞍管和车轮的紧固件应推荐旋紧力矩;应注意把立管和鞍管的安全线;

c)润滑——润滑部位、润滑周期及推荐润滑用油;

d)正确的链条张紧度和调整方法;

e)车闸的调整和对闸皮调换的建议,注意雨、雪天骑行应增加制动的距离;

f)电动机、控制器、蓄电池的正确使用和保养方法;

g)充电器的正确、安全作用方法;

h)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