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本月起执行

03.06.2016  13:48

  福州日报6月3日讯(记者 王玉萍 通讯员 程飞)日前,省物价局出台我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政策,该政策从本月起执行,试行一年。

  我省充电服务价格分为电动乘用车和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量收取。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价格上限标准为:电动乘用车1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下浮不限。其他经营性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参照执行。

  另外,我省电动汽车充电电价政策按照闽价商〔2014〕322号执行:调整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峰谷时段划分,谷时段延长3小时,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

  省物价局要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充电服务价格、充电电价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