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按充电量收取 6月1日起执行

04.06.2016  02:17

  福州晚报6月3日讯(记者 赵铮艳)省物价局已公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自6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价格上限标准为:电动乘用车1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下浮不限。其他经营性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