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首部地方综合性电力法规:配电站须设防水设施

01.12.2015  10:39

  东快讯(记者吴静通讯员曾宇星)《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今日起实施。这是我省第一部地方综合性电力法规。

   低洼易涝地带配电站房应设在地面一层以上

  据介绍,《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总结了福建电网发展中取得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地方特色。

  例如,今年8月的“苏迪罗”台风,导致福州内涝严重,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地下室进水小区就有81个,损坏的变、配电设备抢修给供电公司带来了极大困难,严重影响了复电时间。

  据了解,在《条例》颁布前,我省大部分产权单位出于自身经济效益考虑,往往将配电室建设在地下室。一旦地下室进水,配电室被淹,抢修复电的过程将十分繁琐,影响用户的正常用电。“苏迪罗”台风受淹的配电室,很多就建于2006年之前,不少是设在地下室二层、三层。

  《条例》施行之后,用户在建设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时,必须设置防水排涝设施,低洼易涝地带的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必须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以上的位置,已建在地下室的应当逐步迁移至地面。将很大程度避免因变配电房受淹导致抢修难度大的情况发生,减少用户停电时间。

  诸如此类解决实际困难的条款,在《条例》当中还有很多。比如,规范了电力规划编制、变更程序,强化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明确了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实行土地征收;明确了“线树矛盾”处理机制,确立了电力线路走廊林木砍伐一次性补偿原则等。

   明确了窃电行为、窃电量的计算方法

  其中,《条例》加强了对供用电秩序的维护。

  近年来,我省窃电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正常的供电秩序。但由于电能是一种特殊商品,需要在确认窃电方式、窃电时间等条件下才能测算窃电量。目前缺乏法律法规依据,造成反窃电工作成效不明显。为此,《条例》通过立法,对窃电行为、窃电量的计算方法等加以明确,为今后反窃电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窃电量按照接入电源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用电信息采集设备所采集的用电信息计算、按照电能表额定最大电流值、进线导线允许载流量二者中最小值所对应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如果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天计算,用电时间不足一百八十天的,窃电日数以实际用电日数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照明用电按六小时计算,三班制生产经营单位按二十四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十二小时计算。

  (东南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