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部地方电力法规实施 为电网撑起保护伞

30.12.2015  18:08

  福建新闻网莆田12月30日电 (李晓红 潘明 许智晗)近几年,随着东南沿海经济迅猛发展,福建电网也呈现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态势,但各种威胁电网安全的问题仍十分突出,立法保护电力设施尤其必要。近日,《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2009年3月福建省电力行政规章《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颁布以后,福建省出台的第一部地方综合性电力法规。其法律效力更强,为电力设施建设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

  从漫长的“线树”谈判到快速的一次性赔偿

  仙游县郊尾镇村民黄某于2013年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恶意种植桉树约8亩,要求供电企业按每亩1万元给予补偿,远超地方政府每亩2760元的补偿标准。无独有偶,仙游县枫亭镇村民陈某在线路保护区内恶意种植樟树136株,在威胁供电线路安全的情况下,向供电企业索要每株1800元的移植补偿,远高于当地400-500元的市场价格。

  “面对这样的无理要求,过去供电企业只能进行艰苦而漫长的谈判。”莆田市电力执法办陈一聪主任介绍说,之前虽然也有类似《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相关保护法规,但由于缺少必要的执行措施,遇到“线树矛盾”具体问题时,电网企业仍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只能通过与对方漫长的谈判和不断的讨价还价来解决。

  在这过程中,电网安全却不容一时一刻的拖延,否则很有可能给企业和用户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甚至发生人身伤亡的惨剧。

  “《条例》颁布后,线树矛盾终于有法可依了。”陈一聪表示,根据《条例》,种树在先,给予一次性补偿。线路在先,不予补偿。这样就可以避免再像过去一样无休止地谈判了。

  小区配电室不能放地下室抗洪涝灾害能力提高

  2011年的“南玛都”台风给莆田电网带来了巨大破坏。莆田市有十多个小区被迫停电,这些小区停电居然是由于变配电室设置在地下室,变压器等配电设备受到大水浸泡造成的。

  据了解,开发商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了节省地面空间,将配电站房设置在地下室等低洼地带,甚至没有设置排涝设施,一旦遭遇恶劣天气,地下室进水,极易导致水淹配电站房。由于水淹配电站房后的抢修工作要等水位下降,电气设备要经过清洗、烘干、维修、安装调试等过程,拖延了恢复供电的时间,给居民用电带来极大的影响,莆田供电公司也承受更大的服务压力和付出了更大的人力、物力。

  今后,上述情况将大幅减少。根据《条例》规定,今后建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房应当设置防水排涝设施,确保供电安全。低洼易涝地带的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新建的应当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以上位置,已建的应当逐步迁移至地面。

  危害电力设施行为面临严厉处罚

  去年6月17日,因某工程施工单位在电力线杆周围堆土,导致输电线路电杆断裂和倾斜,险些酿成倒杆断线的重大事故。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多万元,造成线路非计划停电达35个小时。近年来,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填埋、存储易燃物品等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行为不断增多,由于堆放、填埋等造成的线路对地安全距离不足,损坏电杆、线下火灾等安全隐患的事件增多。

  《条例》实施以前,电力部门的工作人员只能是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劝导,动员当事人清除隐患,但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不大,起到的效果不明显。本次实施的《条例》明确将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影响导线对地安全距离的填埋、铺垫,堆放、悬挂易漂浮的物体,垂钓,以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等列入禁止的行为。违反上述法规会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1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规定,从事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如移动、损坏、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变压器材、导线、拉线、控制信号传输线缆等设施或其标志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如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钻探、打桩、挖掘或者超电缆盖板限荷碾压等,如若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执行,则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而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作业的行为,也将以同样方式进行处罚。

  窃电行为处罚更有依据

  本次实施的《条例》对于窃电等违法行为,也加大了打击力度,不仅增加了3种新型的窃电行为,还对具体的窃电量计算,提供了依据。

  窃电行为在一些高耗能企业、娱乐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常有发生,然而一些新型窃电手法的出现,让如何界定窃定行为以及对所窃电量如何计算,成为一个难题。在《条例》中,除对原有窃电行为进行确认外,也新增了对另外三种窃电行为的认定。

  《条例》窃电行为认定,在《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基础上,增加了(1)私自调整分时计费表时段或者时钟;(2)使用非法充值方式用电;(3)私自增加变压器容量或者变更铭牌参数,导致少交基本电费等三种新型窃电行为。

  另外,在窃电量的计算方面也更具有操作性。考虑到了电能不可储存和不能实物验证的特殊性,将接入电源设备的额定容量、电能表额定最大电流值和用电信息采集的数据列为窃电量计算依据。

  有了《条例》的上述规定,将让窃电行为的责任追究更加科学和合理,避免出现违约用电处理、法院案件审理时窃电行为、窃电量无法认定的尴尬局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