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26.11.2015  19:28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YD5191—2009-11-4

1    总则(略)

2    铁塔共建共享要求

2.1 铁塔共享要求

2.1.1 共享的铁塔应能满足天线的隔离度要求。

2.1.2铁塔共享时,天线挂设应满足铁塔的结构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增加天线。

2.1.3需改变原设计中天线挂设规定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原设计图纸及已挂天线和拟加挂天线的型号、数量、挂高等数据对铁塔塔身及基础进行安全复核,确认能满足YD/T5131-2005《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后,方可共享铁塔;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提出相应的加固及改造方案。

2.1.4设计及验收等资料不完整的铁塔需共享时,应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或组织对铁塔塔身及基础进行鉴定和评估。

2.1.5铁塔共享时的加固及改造范围应包括馈线走线架、天线平台、天线支架及塔身局部辅助构件等。下列情况不宜通过加固的方式实现共享:

1、铁塔基础需要加固改造。

2、塔身主要构件需要加固改造。

2.1.6铁塔需要共享时,在满足网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宜通过优化天线系统,减少天线数量、降低天馈线受风面积,以满足铁塔的受力要求。

2.2 铁塔共建要求

2.2.1铁塔共建时,铁塔高度和平台数量应根据各使用方的使用需求确定,在满足网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应通过优化天线系统,减少平台设置数量。

2.2.2铁塔共建时,铁塔最低平台的高度应能满足使用方的天线覆盖要求,在满足天线竖直方身隔离度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平台间距,相邻两平台间的间距应不大于5米。

2.2.3铁塔共建时,宜选择体积小、重量轻的天线,并在满足网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减少天线数量、降低天线挂高,以节省建设成本。

2.2.4铁塔上的馈线走线架设置应满足各使用方多系统馈线的固定要求,且方便运行维护。

2.2.5平台宽度(直径)及天线支架的设计应满足天线的水平隔离度要求,并应保证天线设备处于避雷针的保护范围之内。

2.2.6铁塔设计应考虑所有天线系统天馈线的挡风荷载,并应符合YD/T5131-2005《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3 传输资源共建共享要求

3.1 杆路共享要求

3.1.1在已有杆路上架挂光缆时,应对杆路强度进行核算,杆路上可架挂吊线的数量应满足YD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中表3.3.2的要求。

3.1.2在已有杆路上架挂光缆时,新增的吊线、拉线、挂钩等设置应满足YD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及YD5102-2009《通信线路工和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3.1.3在已有光缆吊线上增加光缆时,应做到施工时不昨损伤已有光缆,与已有光缆不得发生扭绞、挤压;原有光缆挂钩的程式或质量不符合架挂光缆要要求的,应予以更换。

3.1.4同一杆路上的不同光缆可安装于电杆同侧或两侧,安装于同侧时上下光缆设施间隔不得小于0.4米。

3.1.5光缆安装后,与其他建筑物间隔距离应满足YD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

3.2 杆路共建要求

3.2.1新建杆路时,光缆应尽量安装在杆路上端,为将来杆路共享预留条件。

3.2.2架空飞线杆路应按H杆设置,以增加飞线的容量。

3.2.3安装多条光缆时,上下相邻各层光缆设施间距不得小于0.4米。电杆杆高应按照杆路安装2-3层光缆进行设置,下层光缆与其他建筑物间隔距离应满足YD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

3.2.4光缆采用穿钉方式安装时,应使用双头穿钉,采用抱箍方式安装时,应使用双吊线抱箍。

3.2.5共建光缆的电杆、吊线、拉线挂钩等的设置及吊线可吊挂光缆的数量应满足YD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及YD5102-2009《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3.3 管道共建共享要求

3.3.1为提高管道使用效率,应积极采用微管、微缆等新技术。

3.3.2新建道路、已有道路改造或其他条件下允许新建管道时,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共建管道,共同确定管道的管孔数量、管孔规格、段长、人(手)孔设置等。

3.3.3共建管道应以塑料管孔为单位区分,有条件时管材可采用不同颜色或其他易于区别的方式来区分。

3.3.4共建管道人(手)孔的设置可采用共用人(手)孔或分设人(手)两种方式。有条件时应采用分设方式,以建筑小型手孔为主。

3.4 光缆共建共享要求

3.4.1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宜合作共建直埋光缆,同沟敷设多条光缆。

3.4.2各电业务经营者在同一路由上的光缆应明确识别标志。

3.4.3光缆的光纤共享时,光缆所有方应提供光缆引接条件。

3.4.4建设海缆时宜采用共缆分纤的共建方式。

4 基站机房共建共享要求

4.1基站机房共享要求

4.1.1基站机房的共享应考虑机房平面、承重、设备和走线架布置、馈线孔洞等相关技术内容。

4.1.2基站机房共享时,必须根据所有设备的重量、尺寸排列方式及楼面结构布置等对机房楼面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保证结构安全。

4.1.3基站机房共享时,在满足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要求的前提下,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设备机房空间宜互相独立,以保障安全和便于维护。

4.1.4共享基站机房的走线架和馈线孔洞等设施,应根据需要进行改造或扩建。

4.1.5共享基站机房的环境条件应满足YD/T1821-2008《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的规定,并应该核实机房内现有空调等设施能否满足要求,必要时进行改造或扩建。

4.2 基站机房共建要求

4.2.1基站机房的共建应考虑机房平面、承重、设备和走线架布置、馈线孔洞等相关技术内容。

4.2.2在已有建筑物里共建基站机房时,必须根据所有设备的重量、尺寸排列方式及楼面结构布置等对机房楼面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保证结构安全。

4.2.3基站机房共建时,应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备的安装、维护要求、合理分配机房空间。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设备机房空间应互相独立,中间设置公共通道,并给各使用方留出足够的维护空间。

4.2.4基站机房共建时,应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备布置情况、电缆和馈线的布放、维护要求,合理建设机房内走线架。机房走线架宜独立设置,在房屋高度允许的情况下,宜采用多层走线架形式。

4.2.5基站机房共建时,应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需求综合建设馈线孔洞,并合理分配馈线孔。

4.2.6共建基站机房的环境条件满足YD/T1821-2008《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的规定,应按照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设备的整体需求配置空调、消防等设施。

5 基站天面共建共享要求

5.0.1基站天面共享时,应综合考虑原电信业务经营者可预见的扩容需求。

5.0.2基站天面能同时满足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天馈系统独产安装需求时,可采用共享天面、不共享天馈系统的方式;无法满足时,为减少对各系统规划、优化工作的影响,宜仅在稀缺站点考虑采用共享天面及天馈系统的方式。

5.0.3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时,必须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天线及其支撑设施的尺寸、重量和安装方式等情况对支撑设施及屋面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保证结构安全。

5.0.4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时,应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天线的安装、维护要求,合理分配天面空间,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馈线等设施应有明确识别标志。

5.0.5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时,应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天线的布放、维护要求,合理建设室外走线架,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馈线等设施应有明确识别标志。

5.0.6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时,各系统天线安装应采取空间隔离等措施,以满足各系统间干扰隔离要求。天面无足够空间隔离时,可考虑加装物理隔离设施或滤波器。

5.0.7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时,电磁辐射应满足GB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要求。

6 室内分布系统共建共享要求

6.0.1地铁、隧道、大型公共建筑(如大型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特殊场所,已有室内分布系统宜共享;新建室内分布系统应共建。

6.0.2室内分布系统共建共享时,电磁辐射应满足GB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要求。

6.0.3室内分布系统应满足各通信系统的覆盖要求和干扰隔离要求,设备机房或安装场所应满足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设备的安装需求及相关配套需求。

6.0.4已有室内分布系统共享时,对不满足6。0。3所述条件的,可对改造工程的实施难度、投资效益进行评估,结果优于另建分布系统的,可在改造后共享。

6.0.5共建室内分布系统应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7 基站电源系统共建共享要求

7.1 基站电源系统共享要求

7.1.1基站电源系统共享时,应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电需求,对机房引入的市电及设备容量进行核算,确定能否满足新增设备后的用电需求。不能满足用电需求时,应进行扩容或改造。

7.1.2基站电源系统共享时,应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分路需求,对机房的现有交流配电设备分路进行核查,确定其原有交流配电设备能否满足新增设备的分路需求。不能满足分路进行核查,确定其原有交流配电设备能否满足新增设备的分路需求时,应进行扩容或改造。

7.1.3直流电源系统共享时,应对现有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核查,并满足以下要求:

1、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容量需求,核算原直流电源系统的开关电源、蓄电池组容量是否满足后续增加设备的需求。不能满足时,应进行改造或扩容。设备改造或扩容原则应符合YD/T5040-200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

2、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直流分路需求,确定原有直流电源系统直流配电部分能否满足新增设备的分路需求。不能满足分路需求时,应进行改造或扩容。

7.1.4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独产设置直流电源系统时,开关电源和蓄电池的容量配置应符合YD/T5040-200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

7.1.5直流电源系统共享时,在直流配电部分宜对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分别设置电量计量;直流电源系统独立建设时,应在交流配电设备处对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分别设置电量计量。

7.1.6防雷及接地系统应共享,并检查原有系统是否满足YD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必要时进行扩建或改造。

7.2 基站电源系统共建要求

7.2.1基站交流电源引入总容量应满足各电信业务经营的交流用电需求。

7.2.2交流配电设备应满足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分路需求。

7.2.3基站电源系统共建时,应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容量需求,配置开关电源和蓄电池组,容量配置原则应符合YD/T5040-200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

7.2.4直流电源系统共建时,在直流配电部分宜对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分别设置电量计量;直流电源系统独立建设时,应在交流配电设备对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分别设置电量计量。

7.2.5防雷及接地系统应共同建设,并满足YD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条文说明

1 总则

1.0.4本规定中铁塔一般指自高10米以上的铁塔(包括铁塔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入等设备)。基站天面是指安装天线、馈线及其支撑设施、功率放大器等设施的屋面及其附属建筑。

2 铁塔共建共享要求

2.1 铁塔共享要求

2.1.5对铁塔基础或塔身主要构件进行加固改造,施工难度较大,施工工期长,有时还能需要停站,改造成本很大,除了稀缺的站点资源,一般不宜对些类站点进行共享改造。塔身主要构件是指铁塔主材、单管塔杆身构件等。

2.1.6铁塔需要共享时,在满足网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宜尽量使用多频段天线、双极天线等,以减少天馈线数量、降低天馈线受风面积,提高共享成功率。

3 传输资源共建共享要求

3.1 杆路共享要求

3.1.1杆路强度是由杆路所在负荷区、杆距和电杆规格(电杆梢径)确定的,决定了该杆路允许附挂吊线的最大数量。

3.1.4电杆高度有影响时,可以把已有光缆吊线安装位置从两侧交替YD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中的图4。2。1(B)改为两侧同一安装位置(图4。2。1(A)),或者1根吊线吊挂2-3根据光缆。

3 .4光缆共建共享要求

3.4.2同一路由上的不同光缆可采用色条光缆、悬挂光缆识别牌等方式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