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力量推动转型发展

11.12.2015  01:58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这既需要现代市场经济的理念和手段,也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中,必须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一精髓,善于依靠法治力量,为转型发展提供强劲动力和坚强保障。   一、在法治护航下激发市场活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法治与市场的内在关系,指明了发展市场经济、激发市场活力的法治途径。当前,政府对经济活动直接干预过多,生产要素和资源产品价格市场化程度不高,市场秩序不规范,市场规则不统一,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依然存在。从根本上看,还是法治对市场的引导、保障和规范作用发挥得不够。转变发展方式,必须强化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依法完善市场机制,推进市场依法治理,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打破制约市场活力释放的桎梏。   完善市场体系。按照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加快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抓紧推进经济领域相关法律制度的废改立释,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深化要素市场改革,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体系。   培育市场主体。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清理和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合理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混合所有制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支持园区建设、县域经济发展,扶持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新产品发展方面,加快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步伐,推动全民创业。进一步减少与降低门槛、放松规制、促进就业创业、服务创新创造等直接相关的、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彻底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以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激发市场活力的“乘法”。   规范市场行为。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进一步打破行政性垄断,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统筹规范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出台加强全省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性意见,加快建立科学的抽查制度、责任倒查机制、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切实解决“会批不会管”、“对审批迷恋,对监管迷茫”的顽症。加快建立统一的征信系统,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市场主体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    二、在法治土壤中培育创新动力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法治的推动和保障,是科技创新和转型发展的强大动力。只有在肥沃的法治土壤中,才能结出创新发展的硕果。近年来,湖北省在地方立法推动科技创新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黄金十条”,有力激发了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动力。增强创新动力,还要突出法治引领,完善创新领域的法规体系,不断提高对创新驱动的法治保障水平。   强化创新能力提升。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机制,构建一批企业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依托高校、院所和大型企业等创新基地,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引导创新要素围绕产业发展需求部署创新链,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利用好湖北现有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级、省级高新区,推进“一区多园”、“园外园”发展。   加快创新成果转化。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体系,筑牢创新发展的生命线。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完善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促进创新成果更好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构建以许可扩散为主的技术转移机制,建立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库,健全科技成果推介和交易长效机制。加快中部地区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形成综合性、国际性的创新资源交易交流平台。   优化创新资源配置。积极先行先试,完善科技管理体制,促进形成有利于创新的金融、财税、人才激励、科研经费等政策体系和投融资环境。更多地通过间接投入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健全风险投资、众筹融资等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创新领域,促进科技、产业、金融紧密结合,形成多元化创新投入体系。完善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吸引海内外高层次创新人才、领军型人才及创新团队、创新型企业家等来湖北创新创业。   三、在法治轨道上用好政府权力   经济转型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先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这就意味着,依法行政必须成为政府行政的基本原则。政府行政行为必须于法有据、依法有度,不可妄为。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把法治理念真正融进灵魂、化入血脉,切实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推进行政履职法定化。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原则,全面正确履行政府法定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结合湖北实际,加快建立“五个清单”制度,制定和公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中介服务清单、收费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权力。在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以法治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从解决人民群众最为迫切的突出问题入手,着力增进民利、维护民权、保障民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增强行政决策科学性。依法科学决策,推进行政决策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使之既符合法律规章关于实施机关、条件、方式等实体内容的规定,也符合实施步骤、形式、时间、顺序等程序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确定为法定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切实提高执法水平,提升群众满意度。尤其对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多发领域,政府要主动作为,大胆探索,杜绝行政执法“踢皮球”、“打太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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