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2016年度第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国土征公告〔201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6年度第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6]347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
土地权属 | 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
补偿标准 | |||
合计 | 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建设用地 | |||
2016-18-01 |
仓山区城门镇前锦村
| 4.7927 | 3.54 | 1.0405 | 0.2122 | 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价120万元/公顷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
二、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仓山区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我分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政府提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仓山分局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