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出台用地出让政策 土地出让严禁“私人定制”

28.05.2014  11:51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各级党政领导不得滥用手中权力,以打招呼、批条子、私下授意等各种形式干预土地出让工作……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宁德市将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一出,立即被业内称为“福建史上最严”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政策。《意见》明确规定,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应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确需采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土地出让公告方案应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禁止违规设定前置条件

  土地出让过程中,为竞买者“量身定制”、违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等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我省出台了“史上最严”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政策。

  据悉,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某个品牌名企进入,往往人为设置了一些附加条件,从而影响到土地市场的公平公正。

  对此,《意见》明确指出,在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时,地方政府不得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以下前置条件,如要求竞买人必须具备已建成项目达到一定数量的营业额、纳税额、产值等经营业绩,要求竞买人必须具备已建成项目达到特定规模或标准的营业规模(面积)、建筑规模、建筑高度等建筑业绩,要求竞买人必须在某行业协会、著名媒体公布的行业排名中位居前列,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要求竞买人必须具有某特定品牌,或者提供某品牌企业愿意入驻的意向书(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文件,要求竞买人必须是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或本地企业,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具有排他性的前置条件。

   限制挂牌出让和“毛地”出让

  对于违规出让土地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意见》指出,将建立健全土地出让违规预警体系,对土地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实施网络审核过滤和违规预警;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土地出让公告的动态监测监管,发现违规设定前置条件的,应责令暂停出让活动,限期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已成交的,其土地出让合同无效。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应主要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确需采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土地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凡拟“毛地”出让的,在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之前,应按权限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公告方案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施出让活动。

   禁止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途

  《意见》规定,土地出让后,不得随意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符合规定需变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根据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专家论证、公示(或听证)等规划修改程序,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规定的调整变更程序;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需加强土地出让后合同约定、规划条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禁以建设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用地审批后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承担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单位擅自增加建筑规模的,其增加部分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市、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房产主管部门不得采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收土地出让价款的办法,准许其按商品住宅进行销售,也不得予以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对历史上已建成并剩余的保障性住房,应由政府按规定收回并统一进行公开处置。

  另外,不得违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成交后,土地出让价款必须全部缴清方可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期分割登记手续;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上(不含土地出让价款)等法定条件,以及出现土地闲置的,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