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机制夯实质量安全基石

14.07.2016  17:09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政府有属地管理责任。这意味着,从发展规划、政府考核、监管职责落实、经费支持,到监管机构配制、监测网络建设、监管人员培训等监管体系建设,再到制定实施生产主体备案、产地准出、质量追溯、包装标识、市场准入等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手段,探索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管模式和严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形成用制度管事的常态化监管方式,是地方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也是今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努力方向。

        建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在依法履责的基础上,结合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理念,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的探索,创新长效监管机制,使得这项工作更有意义。江苏省建湖县,逐步建立了完善的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建立大宗农资的统一配送制度,严把进货关口,净化了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并且,信息化平台的建设,打破了信息孤岛,使得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得以流动和共享,为更全面、有效的管理,和更快速灵活的应对奠定了基础。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农业、食药、卫生等多个部门,责任主体有政府、企业、农民、社会等等。在这千头万绪中,上海市静安新区通过体制机制建设统筹了17个部门,由此形成的强大合力,才能顺利地完成10大类50项工作。此外,田间档案、激励机制……浦东新区趟出的特色管路子,为实现政府、社会监督,企业自律,农民自为,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