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强化“德者有得”的价值导向

30.07.2020  14:51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及城市公共交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7月初,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志愿者群体释放多重利好。(7月29日《工人日报》)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传承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体现了人们对高尚精神境界的追求,在“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中实现自我价值和人生意义。同时也需要看到,让志愿者精神持续闪光,让志愿服务常态化、大众化,除了要靠人们自发的善念和善举,还应依靠制度保障,让好人好报、德者有得

  让好人好报、德者有得,是对崇德向善的肯定与褒奖,也是激励更多人参与志愿服务的重要动力。曾有过这样的现象,好心人搀扶倒地老人反而惹上官司,“扶不扶”成为一道尴尬的选择题,“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例子也偶见报端。人具有趋利和利己的本能。尽管这样的现象只是少数,但好人和德者能不到肯定,就会使许多人在选择中趋利而背德,从而导致道德水平下降。所谓“德者,得也”,就应对德者在“”上予以保障。

  让德者有得,应包含精神和物质上的获得,让志愿者得荣誉、享尊重、受关爱。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不断建立和完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如福州出台的志愿者信用积分管理办法,将星级志愿者、最美志愿者、专项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的信息,纳入“茉莉分”评估指标体系,给予优秀志愿者实实在在的优惠和奖励,着实能让人感受到做志愿者的荣光和这个城市对好人的尊崇,进而激活更多人心中的善意,实现志愿服务常态化、大众化。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将志愿者的星级作为表彰、奖励、回馈志愿者的参考依据;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组织和个人依法给予信用激励;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以及在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城市公共交通等方面,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这些从细微处做足人文关怀的举措,无疑为“德者有得”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性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让“德者有得”并不是要物质化志愿服务行为,而是为好人和德者撑起制度的“关爱伞”。这不仅是一种道德认同,更是一种价值导向,引导人们向好人和德者看齐,争做崇德向善的践行者,从而更好地达到引领良好社会风尚的目的。(台江区委文明办 付 彪)

福建日报评论员:团结奋斗办好福建的事情
  “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新时代是奋斗出来的。文明
让文明礼让风气蔚然成风
  中国自古便被世人称为“文明古国,礼仪之邦”。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