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用“伪基站”群发诈骗信息获刑四年余

30.10.2014  21:00


 

  福建检察网10月30日讯(柯彩华)月工资5000元应聘当业务员,实际是开车拉着“短信群发器”到外省发诈骗信息。10月30日,这两名外地男子被长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六万元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万元。
  今年3月中旬,郭某从网上招聘平台找到一份工作,受聘“跑业务”。3月21日,郭某与老板在湖南长沙见面,老板交给郭某一部轿车,车上有一种特殊的设备,一台笔记本连接着一个类似行李箱的设备。老板让郭某开车到福建,在人群密集的地方发送代办信用卡的信息。因觉得一人开车累,郭某叫来朋友聂某帮忙。二人从长沙出发,途经南昌,然后到福建邵武、南平、三明、龙岩、漳州等城市,一路上一人开车,一人在后排座操作短信群发器发送短信。老板每天打电话吩咐郭某到市区人多的地方发送信息,每天更换一个联系人号码,并在收工后删除群发器里的发送数量。郭某和聂某的手机都收到了他们自己发送的这些信息,但都并被手机上的杀毒软件拦截,这让他们怀疑这样做的后果,还曾上网查询。第三天,老板打电话要郭某节省费用,因为还没骗到钱。聂某这才知道老板让发的是诈骗信息。然而,因为不懂法,他们以为自己没有亲自去实施诈骗就不触犯法律。直到3月26日两人在漳州市某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才悔恨不已。虽然他们以前发送的信息数量被删除了,但被抓当天二人发送的诈骗信息尚未来得及删除,经勘查,电脑中显示发送数目为96979条。
  经漳州无线电管理局鉴定,该伪基站占用中国移动GSM900网络的工作频率,使正常通信联系受影响用户的移动电话设备被动接收“伪基站”设备发射的信号,以此向用户发送短信。本案中,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向不特定的人发送诈骗信息9万余条,诈骗数额无法查证,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犯罪未遂,且二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二人适用减轻处罚,法院分别以诈骗罪判处郭某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六万元;聂某平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一、什么是“伪基站”?
  “伪基站”设备是当前一种实施电信诈骗手段的高科技仪器,主要由主机和笔记本电脑组成,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并任意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此类设备运行时,用户手机信号被强制连接到该设备上,无法连接到公用电信网络,以致影响手机用户的正常使用。
  二、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会构成什么罪?
  一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擅自设置、使用“伪基站”的,侵犯了国家对无线电的管理秩序的,倘若在无线电监测部门查实,并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后,仍然继续使用“伪基站”,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该罪定罪处罚,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是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择一重罪处罚。在我国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业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对不法分子设置、使用“伪基站”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的,扰乱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是诈骗罪。许多不法分子会利用“伪基站”实施诈骗犯罪,致使其财产遭受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规定,犯罪分子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诈骗罪从严惩处。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在5000条以上的案件,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论处,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发送诈骗信息在5万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未遂)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