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通知

04.03.2015  12:43
  

关于加强全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 基础建设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卫生局、社会事业局)、龙岩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视频会议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以下简称《通知》,可在省安监局网站公文公告下载)精神,夯实我省职业卫生工作基础,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基础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是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手段,是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夯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实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本质安全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和用人单位认真学习领会全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视频会议和《通知》的精神,学习《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ZW-JB-2013-002,以下简称《检查表》,可在省安监局网站公文公告下载),深刻领会基础建设的重要性,切实掌握用人单位基础建设的工作方法和要求,扎实推进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基础建设,是落实职业卫生监管“重预防、抓治本”措施的一项重要抓手。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一要把基础建设活动作为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业卫生日常监管,推进基础建设持续开展。二要密切配合,在职能划转期间,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与安监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结合辖区用人单位规模、行业特点等实际,共同研究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强化责任措施落实。尚未完成划转的安监部门,要主动配合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职能划转后要继续抓好落实,确保基础建设的连续性。三要与职业病防治评估工作、用人单位摸底调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规范管理,以及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活动等基础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同步推进。四要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利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咨询、评审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等有效载体,着力抓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按照“全面启动、扎实推进,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扎实推进基础建设深入开展。一要把职业病危害风险级别较重以上的行业领域、职业病防治工作不落实或问题突出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密集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作为工作重点。二要筛选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县(市、区)、工业园区(开发区)、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和用人单位进行试点,将达到基础建设要求的用人单位作为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以点带面的辐射效应。三要充分利用央企、省属企业具有专业人才、先进装备技术和资金雄厚等优势,以及新建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没有历史欠账等有利条件,积极探索基础建设活动的方式方法。四要合理安排,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控制好时序进度。各地要于2015年底前,分别督促指导50家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完成基础建设;2016年指导督促已申报职业病危害的2197家用人单位(2014年12月31日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完成基础建设;2017年指导督促摸底调查工作建档的5000家用人单位(2014年12月31日前,职业卫生管理系统)达到基础建设要求;2018年、2019年,全省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分别有70%、80%达到基础建设要求;2020年,实现用人单位基础建设全覆盖率,90%的用人单位达到基础建设要求。

四、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基础建设包括的10个要素60项内容,都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全省存在职业病危害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都必须开展基础建设,对照《检查表》进行自查自改,并通过职业卫生管理系统上报自查情况。各级监管部门要把《检查表》的内容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结合用人单位自查自改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查核实、组织执法检查。对存在职业危害隐患的,要及时依法下达整改指令;对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又拒不开展基础建设活动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相关作业。到2020年仍达不到基础建设要求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抽查核实和执法检查情况要录入职业卫生管理系统完成建档备案。

五、强化措施,抓好落实。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三个结合”(与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相结合、与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相结合、与监督执法工作相结合)的要求,把基础建设纳入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纳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以目标责任考核促进地方政府重视和推动基础建设工作,以专项治理和监督执法推动用人单位主动落实基础建设活动要求,确保基础建设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同时,要把基础建设纳入当地职业病防治工作“十三五”规划,并在规划评估中对基础建设工作方案进行及时必要的调整。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单位,及时予以约谈、通报,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完成。省政府安办将适时开展督查或组织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交叉互检,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把宣传活动贯穿到基础建设活动全过程,充分运用报纸报刊、电视广播、专题网站等各种新闻媒体和安全生产信息、简报等宣传阵地,多渠道广泛宣传基础建设重要意义和工作部署、目标要求,宣传基础建设的进展情况、好经验好做法和新成效,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职业病防治周”,重点宣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争取用人单位的广泛支持和积极配合,调动用人单位参与基础建设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七、及时上报,全面总结。一是用人单位达到基础建设要求后,要继续对照《检查表》开展周期性自查,上报自查自改情况。职业危害严重的,每季度上报一次;职业病危害较重的,每半年上报一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每年上报一次。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的,用人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计划,逐一落实整改,直至问题隐患消除。二是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上报自查自改情况,对未按要求完成周期性自查上报工作的,要作为执法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三是辖区确实没有应参加基础建设对象的,由县级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市级主管部门确认后,以公文形式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送省安监局职安处。四是各市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基础建设年度工作总结(基础建设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报送省安监局职安处(联系人:许争鸣,电话:0591-87510800、0591-83612766(传真),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安委办〔2015〕14号关于加强全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通知.doc


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省卫计委,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