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第一孩生育实行登记领证制度 缩短办证时间

11.06.2014  13:31

  为方便群众办理生育服务证,市人口计生委昨日签发《福州市便民办理生育服务证若干规定(试行)》。即日起,市民办理生育服务证手续将更加简便,办证时间也将缩短,刁难办证者将被效能问责。

  一孩办证

  只需身份证和结婚证

  第一孩生育实行登记领证制度。拟生育第一孩的夫妻,只需持双方身份证(身份证地址与户口簿不一致的,应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向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登记,即可领取生育服务证。

  市人口计生部门将建立内部核查机制。办证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立即与其所在村居(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核实信息,并通过查询全员人口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和计生奖励发放系统核查申请人的资格,打印人口信息卡经当事人确认签字后,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发证或按规定上报审批。

  经内部核查,无法掌握当事人生育情况或掌握不全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后,可直接办理生育服务证。一旦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违背事实书面承诺,骗取生育服务证的,其所申领的生育服务证无效,不仅将被撤销还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再生育办证审批时限

  缩短为12个工作日

  随着“单独两孩”政策在我省的落地,再生育办证成为热点。市人口计生委指出,和一孩生育、农村一女申请再生育一样,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当事人婚育情况也须由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内部核查。

  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再生育审批时限缩短为12个工作日。乡镇(街道)自收齐《再生育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到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再生育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领证人员名单应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社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推诿刁难办证者

  要被效能问责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本市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办理生育服务证申请。户籍地与常住地均在五城区范围内,但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

  计生办证实行首问责任制。首先收到申请的人口计生部门,必须按要求予以告知、受理,同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办证工作人员,要留下当事人联系方式,负责全程跟踪办理,直至发证为止。

  人口计生部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办证所需材料。对于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可先予以收件办理,待当事人补齐材料后予以发证。对于因身体原因无法到窗口办证的特殊人群,应提供上门办证服务。当事人可通过电话预约申请办证,今后在有条件的地区还将试行网上预约办证。

  市人口计生委强调,因办证工作人员推诿扯皮、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造成群众举报投诉的,经市人口计生委监察室、政策法规处调查核实后,对办证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效能问责,并在全市人口计生工作考核中对所属乡镇(街道)、县(市)区予以扣分处理。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再生育办证所需材料请看清

  按照“单独两孩”政策,再生育办证需提交哪些材料?近日,市人口计生委根据修订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单独两孩”等15类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办证人明确了办证所需材料。

  据了解,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必须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另外,15种不同情况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1.根据“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的,需提供第一孩出生医学证明。

  2.根据“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申请的,需提供收养证以及县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3.根据“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申请的,需提供设区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4.根据“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生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根据“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申请的,需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致残伤残等级证明。

  6.根据“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6年”申请的,必须提供户籍管理部门证明。

  7.根据“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和“再婚夫妻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8.根据“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9.根据“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且已丧失生育能力”申请的,需提供:男方兄弟婚后不育且有县以上医疗和计生服务机构鉴定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明;禁止生育的,提供已施行绝育手术的证明;法律规定不宜结婚的,提供相应证明;男方兄弟共同保证不生育、不收养的协议书。

  10.根据“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申请的,需提供男方户口迁往并且事实常住女方家落户证明和赡养女方父母的协议书或公证书。

  11.根据“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0人以下,人均耕地2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30亩以上的乡”申请的,其所在乡镇只需在闽计生政[2001]6号文认定的乡范围之列即可审批,不需提供其他材料。

  12.根据“夫妻双方均为渔民”申请的,需提供双方户籍管理部门证明以及乡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双方从事渔业生产的证明。

  13.根据“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5年以上现仍然继续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申请的,需提供从事井下采掘一方所在单位的工种和从事劳动时间的证明以及双方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14.根据“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申请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15.根据“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5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申请的,需提供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的证明,还要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分的证明。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福州新闻网6月11日讯 福州市人口计生委近日出台《福州市便民办理生育服务证若干规定(试行)》,再生育的审批时限缩短为12个工作日。

  《规定》要求我市人口计生部门精简办证材料,第一孩生育实行登记领证制度。拟生育第一孩的夫妻,持双方身份证(身份证地址与户口簿不一致的,应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向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登记,即可领取生育服务证,不再提供其他婚育证明材料。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向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市户籍的,外市一方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证明;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申请需提供《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本市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户籍地与常住地均在福州市区范围内(包括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但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可选择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

  《规定》指出,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人口计生部门,必须按首问责任制的要求予以告知、受理,并负责发给受理通知单,同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办证工作人员,要留下当事人联系方式,负责全程跟踪办理,直至发证为止。

  《规定》明确,经内部核查无法掌握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后,可以直接办理生育服务证。

  实行承诺制办证后,办证机构应通过联系或实地走访申请人户籍地或工作单位进一步核查,并将申请人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系统。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违背事实书面承诺,骗取生育服务证的,申领的生育服务证无效,应当予以撤销,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完善一次性告知制,对于一些因身体原因无法到窗口办证的特殊人群应提供上门办证服务。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预约申请办证,有条件的地区试行网上预约办证制度。

  《规定》明确,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再生育的审批时限缩短为12个工作日。乡镇(街道)自收齐《再生育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到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再生育的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市人口计生委要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采取各种便民措施,方便群众办理生育服务证。

  (福州晚报记者 邱泉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