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经济开发区及三明生态工贸区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分成资金返还4860万元

29.07.2014  19:59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三明生态工贸区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2〕53号)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县域省级开发区上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海域使用金省级分成部分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农〔2013〕137号)精神,经审核,省级财政下达2012—2013年有关县域省级开发区及三明生态工贸区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应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分成资金4860.16万元,用于开发区造林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