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法院探索生态修复"5+"机制 助生态福建建设
中新网福建3月20日电(林玲)3月19日,闽侯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标闽侯法院探索生态修复“5+”机制实施情况。
据介绍,近年来闽侯法院积极践行绿色司法,探索出生态修复“5+”办案模式,努力实现刑事惩罚、环境修复、教育罪犯的“三赢”局面,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相统一。
据了解,“5+生态修复”主要指“原态修复、代偿修复、 替代修复、异地修复、公益修复”五个修复模式。修复不等于恢复,恢复强调结果,修复强调修整、修理,达到原有的生态功能效果。
据了解,“原态修复”指涉林刑事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部门组织下,对毁林区域进行补种复绿,将破坏的区域恢复至原有的生态涵养功能,甚至要超过原有生态涵养功能的效果,闽侯法院还首创在判决书中写入补种复绿情况。
数据显示,2017年该院对此类案件适用“补种复绿”19件22人,发出“补植令”、“管护令”等19份,责令补种、管护林木1504.8亩。
“代偿修复”指建立健全生态损害修复专项资金收支制度,设立统一资金账户,以涉生态刑事被告人自愿缴纳的生态补偿或修复款、环境损害人自愿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补偿金及保证金为基础,由第三方替代被告人进行生态修复工作,确保受损环境全方位修复。2017年该院共督促缴纳生态补偿保证金134.22万元。
2017年该院创新适用增殖放流鱼苗33.8万尾、投放蚬子5000余斤等多样化替代方式修复受损生态。“替代修复”指由于不同生态损害修复难度和方式不同,部分生态被破坏案件客观无法恢复原有状态,考虑以其他具有可操作、可行性的修复方式进行替代,实现生态环境效益的最大化。2017年该院创新适用增殖放流鱼苗33.8万尾、投放蚬子5000余斤等多样化替代方式修复受损生态。
“异地修复”指根据生态案件的实际情况,由于部分被破坏区域无法原态修复,司法机关统筹所管辖异地区域内可供补种复绿地块由被告人异地补种,恢复生态整体容量的一种修复方式,2017年该院审理的廖某异地修复案入选“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公益修复”指明确将开荒、修路、环保宣传等生态修复公益劳动作为生态修复方式的一种,并将执行情况作为量刑参考依据。同时,该院加强与林业、环保等相关行政部门及检察机关的沟通互动,形成生态司法工作合力。
闽侯法院还积极构建生态保护教育机制,在白沙国有林场设立“法官司法生态林基地”,划定补栽补种树木区作为警示教育区,
图为闽侯法院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宣传活动活动。10余场,选择3起典型的涉林案件在案发地公开审理、宣判,营造高压打击涉环保犯罪、共建生态闽侯的良好舆论氛围。(完)
【责任编辑: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