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贯彻执行《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

18.01.2016  19:26
  

    《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1月1日(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漳州市政府安委办贯彻落实《办法》规定,强调要求,要明确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管理内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管理程序。

      据了解,《办法》实施后,凡是一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次要责任事故或是一年内累计发生次要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均纳入国家级管理的“不良信用记录”、省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次要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次要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不良信用记录”、市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次要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管理的“不良信用记录”、县(市、区)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发生死亡次要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市、区)级管理的“不良信用记录”。

      市政府将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门户网站”公布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执法检查频次,常态化暗查暗访。生产经营单位在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在各类评先表彰中,均被“一票否决”;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参与工程招投标、矿业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被严格限制或禁止;若被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漳州市安监局 郭碧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