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 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有关事项的复函

22.05.2014  18:07
  

闽安监管一函〔2013〕78号

龙岩市安监局:

      你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有关事项的请示》(龙安监〔2013〕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非煤矿山重大变更行政审批事项。非煤矿山重大变更情况复杂,认定规范和标准尚不明确和齐全。一般情况下,地下开采矿山开拓方式、运输方式、通风系统、采矿方法、供电系统和防排水系统等主要系统发生变更时,可认定为重大变更;露天开采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式、场地布置和台阶“三要素”等主要系统发生变更时,可认定为重大变更;尾矿库筑坝方式、排放方式、尾矿物化特性、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设计以外的尾砂、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发生变更时,可认定为重大变更,具体重大变更要结合现场情况进行认定。凡涉及重大变更的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方可进行变更基建施工,基建完成后需经原审查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关于非煤矿山基建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事项。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要求,非煤矿山(含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安全设施基建需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过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规定,采石场可自行组织基建施工。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8号令)规定,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具有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监理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监理单位应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非煤矿山基建工程施工和监理需实行总承包制,不允许分段承包。

单项工程和变更设计建设项目基建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和监理任务。排土场安全设施基建施工和监理任务,应由与矿山主体建设项目施工和监理同等级资质单位承担。

      三、关于非煤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单位资质事项。非煤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任务,应由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2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