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的通知

07.01.2016  21:09

 

 

 

榕安委〔2015〕22号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的通知》(闽安委〔2015〕8号)、《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榕委发〔2014〕20号)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现将《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

 

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机制

(一)市政府每年向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被考核单位下达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被考核单位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区和本行业领域实际,逐级分解下达事故控制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晰,并抄送市政府安办。

(二)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落实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加大安全生产实绩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重要评价内容之一。

(三)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和目标管理责任完成情况开展半年跟踪督查和年终考核,并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制

(四)各级党委常委会议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五)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政府常务会议(乡镇党委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投入、重大隐患整治等重大问题;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季度例会,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参加两次,研究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六)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相关问题。

三、安全生产检查调研机制

(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定期督导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调研或检查2次安全生产工作,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结合职责分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检查。

(八)重大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会议期间等重要敏感时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职责分工,带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现场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四、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机制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十一)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涉及多部门联合监管执法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行业领域涉及多部门监管执法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建立的全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录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政许可、安全诚信、事故责任追究等安全生产信息共享。

(十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扩大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范围,畅通监督举报的途径,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举报制度,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点评通报机制

(十四)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并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述职报告。

(十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于每年12月20日前,分别向上级政府安委会和本级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点评通报。

六、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报告和跟踪落实机制

(十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每季度(或按照要求)将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统计分析,向本级政府安办报告。各级政府安办每季度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总体形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及抄告纪检、组织、文明、综治等相关部门。

(十七)市政府安办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大幅度上升的县(市)区、高新区和行业领域,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辖区内1个季度连续发生2起较大事故,较大事故超过控制目标序时进度的县(市)、高新区区和行业领域以及市政府安办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进行警示通报。各级政府安办要定期对本地区各类事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予以警示通报。

(十八)对事故超过控制目标序时进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不力、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情形,由上一级政府安委会或安办对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于约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上一级政府安办作出书面报告。

(十九)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要于5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2起3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并抄送市政府安办。

七、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机制

(二十)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各级政府安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

(二十一)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涉及多部门联合整治且难度较大的,可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涉及跨地区或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可由下级政府提请上级政府挂牌督办。

(二十二)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要明确督办事项、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责任领导和完成时限。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仍拒不整改治理的,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按规定由省级、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的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上一级政府安委会负责挂牌督办、督促落实。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可实行提级督办或调查处理。

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机制

(二十四)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直至党委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五)各级效能、文明、综治等相关部门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纳入本系统、本部门考核考评体系,加大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权重,作为“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安办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况抄告同级相关部门,并作为各有关单位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凡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安委会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有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年度内事故死亡总数超控制指标30%的(市直有关部门超控制指标的);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超过控制目标的;

4.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不达标的;

5.谎报或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6.对责任事故查处督办、重大事项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不落实、无故拖延、敷衍塞责的。

九、安全生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

(二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分:在安全生产履职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履行职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同时在职责履行过程中保留完整、详实的过程资料的;因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尽职尽责组织参与应急救援的。

(二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不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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