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中院:琐事打骂智障儿媳 八旬老太反遭杀害

15.12.2014  17:03
  俗话说“婆媳是天敌”,媳妇与婆婆在生活中吵吵闹闹也属常见,但接下来这对婆媳,一个年过八旬,一个智力障碍,却因琐事争吵致一人命丧黄泉,一人获判重刑。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陈老太系婆媳关系,因两人子女均在外务工,故共同住在建宁县溪口镇溪枫村老屋,但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害人陈老太从建宁县溪口镇溪枫村小溪枫回到家中,因不满黄某某未管理好其饲养的鸡,辱骂并用竹扫把打黄某某头部。被告人黄某某被打后非常生气,遂产生了杀死陈老太的念头并随即持竹拐杖敲打陈老太的头部,直至竹拐杖断裂。后被告人黄某某又用竹扫把追打陈老太,见陈老太在被追赶的过程中摔倒在家门前菜地旁的水沟内,黄某某先后用竹扫把、杉木棍击打陈老太,又用泥巴填塞陈老太的嘴巴。见陈老太身体仍有动弹,被告人黄某某从旁边搬起一块石块朝陈老太头部连砸数下。因担心被害人陈老太未死亡,黄某某又从边上搬来一块石块继续击打陈老太的头部,致被害人陈老太当场死亡。经建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老太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用力击打头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福建省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患有癫痫且伴有轻度智力障碍,受疾病影响,作案时缺乏完整的辨认及控制能力,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后,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先后用竹拐杖、竹扫把、木棍和石块击打被害人陈惜的头部等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作案时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至民警将其带走调查,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陈某对案件发生有一定过错,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