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福建省环闽能源有限公司新罗美山煤矿“7•21”火灾事故的通报

07.11.2016  05:05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福建省环闽能源有限公司新罗美山煤矿

7·21”火灾事故的通报

闽煤安监调查〔2016〕15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2016年7月21日,福建省环闽能源有限公司新罗美山煤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7人涉险。事故发生后,龙岩市、新罗区两级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及时响应,积极有效地组织救援,龙岩市煤矿矿山救护队接警后,第一时间向福建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报告,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全力搜救被困人员。由于施救及时,措施得力,7名涉险人员全部成功脱险。经事故调查和技术专家鉴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矿+100m东大巷周边存在被封闭火区,火区因巷道坍塌漏风,火区煤炭缓慢氧化产生自燃;中班工人在+100m东大巷维修作业时,将+100m车场尾部一常闭风门打开,致使+100m东大巷处于全风压通风状态,火区自燃产生大量的烟雾及有毒有害气体通过与+100m东大巷有关联的通道涌入美山煤矿,导致事故发生。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有:(1)防火措施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分析,未及时收集矿井周边存在火区的相关资料,也未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灭火措施。(2)通风设施管理不到位,井下常闭风门被随意打开,致使风流紊乱,日常未开展煤矿通风设施检查等工作。(3)安全技术论证流于形式,所编制的巷道维修措施针对性不强。(4)密闭管理制度落实不彻底,没有按规定对+100m东大巷附近的废弃巷道进行封闭和管理。(5)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避灾线路、通风、防止气体中毒等方面的培训效果较差,井下作业人员对发生事故后避灾线路不熟悉、自我安保的能力比较不足。本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事故暴露问题在相当一部分煤矿企业还比较普遍,为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做好火灾防范工作。煤矿火灾是我省煤矿必须重点防范的主要灾害之一,矿井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速度快,难以控制,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地必须进一步重视煤矿火灾防范工作,要对照“7.21”火灾事故所暴露问题,引以为戒,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分析可能导致煤矿内、外因火灾的危害因素,全面排查矿井及周边可能存在的火区及火灾隐患,对存在火区的,要组织技术力量进一步调查分析,查明火区灾害详细情况,并组织相关矿井做好火区封闭和日常防火管理。辖区矿井存在开采自燃煤层和容易自燃的,或者历史上出现过煤层自燃现象的矿井,必须督促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要督促煤矿企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可靠的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矿井上、下均须安要求设置消防管路系统和消防材料库,禁止在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等材料。同时,要督促煤矿要切实加强机电管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坚决杜绝在井下使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二、加强井下封闭和通风管理。井下密闭和通风设施管理不到位是“7.21”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这类隐患还极易造成气体中毒、窒息等事故。各煤矿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井下废弃巷道和采空区管理,及时封闭井下废弃巷道和采空区,栅栏、密闭设置必须符合《福建省煤矿巷道封闭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安监矿山〔2008〕267号)要求,并严格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严禁出现采空区漏风或擅自开启井下栅栏密闭等现象。要切实加强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的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隐患,着力进行解决,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杜绝通风系统管理混乱、无风微风作业,有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应急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应急管理,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切实加强救援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装备水平和战斗能力。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反风实验、避灾线路演习等应急救援演练,围绕预案实施、现场应急处置、逃生避险、自救互救等内容,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应急技能培训,切实提高煤矿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意见》精神,全省各煤矿矿山救护队在接到出警指令后,应在30分钟内向福建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报告。

请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