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评法》9月起施行 未批先建项目不能“补票”

21.09.2016  09:06

  福州日报9月21日讯(记者 莫思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加大未批先建处罚力度,取消前置审批和简化环评审批是新《环评法》的亮点。

  “《环评法》对于预防规划和项目建设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修订前的《环评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许多开发利用规划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部分做了环评的规划没有按照环评结果修改,甚至还有“先上车,后补票”的现象。而新《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预防这些现象的发生。

  原《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批却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罚款额度对于动辄投资数十亿甚至更多的大型项目来说微不足道,导致在实践中部分企业投机取巧,宁愿被罚也要未批先建。

  新《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批先建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从新《环评法》实施起,未批先建的单位不再有限期补办手续的机会。

  “对于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而言,可能面临着建设资源的浪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补充,新《环评法》还将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化解了环保部门发现未批先建情况而无权处罚的尴尬。

  新《环评法》规定,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即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被弱化,把环保工作重心从事前监管转为了事中和事后监管。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审核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同时或者其后进行。这样既不影响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率,也能够预防建设项目对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

  同时,新法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由环保主管部门加强事后监督。这些将有利于落实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提升行政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