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民间环境诉讼案宣判 被告需赔偿253万

30.10.2015  10:13

  东快讯(记者刘清华)昨天,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某、倪某、郑某、李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5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功能,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否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公益诉讼费等共计253.69万元。

  据了解,该案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是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南平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29日,李某将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葫芦山村的矿山及延平区恒兴石材厂,转让给被告谢某、倪某、郑某。该矿区核定面积为0.0039平方公里,矿种为饰面花岗岩,采矿许可期限至2008年8月止。

  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的情况下,被告谢某、倪某、郑某开采破坏林地。

  被告谢某、倪某、郑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刑罚,上诉后南平中院维持原判。

  2015年1月1日,社会组织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依据当日施行的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向南平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三个月内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三个月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组织恢复林地植被。

  南平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五个月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昨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副院长林东波表示,作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判决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东南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