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要进一步细化制度设计

17.11.2015  18:4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也提出了行政监察、执法监察和专项督查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新方式。为了落实这些改革要求,“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管理方式的变化,正是针对现实的环境问题,落实中央有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精神的具体举措,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合理性和逻辑上的前后一致性。

  进一步细化制度设计,首先应解决好治标与治本的问题。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垂直监督可以一定程度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还需要找准症结、标本兼治。今年9月中央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指出,构建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发育滞后、社会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因此,在开展环保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时,需要同时健全市场调节和社会参与、监督的体制,引入并强化公众问责机制,使新的环境监管体系可问责,增强环境监测监察垂直执法的独立性。   其次,改革过程中还要解决好垂直与属地的问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经济社会生活的“副产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把经济社会生活的管理作为抓手才有好效果。经济社会生活的管理权限大多在于属地的政府,因此,环境监管不能忽视属地政府的属地责任。在环境监管中,属地管理和体现监管独立性的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应该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摘自11月16日《人民日报》5版《环境执法,垂直管理更要立体施治》,作者:常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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