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向排污企业发出公开信

05.11.2015  10:16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环保厅就深入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召开联席会议。 厦门市环保局据此通过网络和传单等方式向排污企业发出公开信,呼吁企业及其员工遵守新环保法,自觉开展污染防治,选用绿色生产工艺,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坚守环保红线,谋求持续发展。 公开信强调了上级联席会议提出的几个问题: 1、严格追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人责任。一是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获利者(如参与经营管理的企业主要股东等)是重点打击对象;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和直接实施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如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将按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会严重污染环境仍为其提供资金、场所、设备的,将认定为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共犯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时,具有拒不配合甚至阻挠调查、刻意隐瞒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等恶劣情节的,将予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严厉打击故意违法排污行为。具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认定为主观上故意实施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一是没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二是生产工艺、流程必然产生污染物,但无相应处理净化设备,或者虽有相应设备但没有开启的;三是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有效处置或报告的;四是不经法定排放口或未建设规范的排放口,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或者利用开放式或封闭、半封闭的沟、渠、池(含化粪池)非法排放污染物进入外环境的,无论该沟、渠是否硬化、是否利用隐蔽时段或隐蔽方式排污,均属于“私设暗管”故意违法排污;五是知道对方无处理资质、无经营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经营且支付的处理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仍委托其处理危险废物的;六是曾经因同一违法排污问题被环保部门查处过的。 3、重点查处违法排放第一类重金属污染物案件。排放铅、汞、镉、铬、砷、镍、铊、锑等国家列名的第一类重金属污染物的,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沟或其他排放口处采样所得的监测数据超标的,均认定为排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数据超标,将被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在污水处理中间、末端工序或生产工艺废水产生环节大量加入清水(河水、溪水、泉水、山涧水、自来水、经处理后的回用水等)的,是稀释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污染防治设施而稀释废水的,按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无污染防治设施而的稀释废水的,按通过其他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处理。 4、依法惩治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被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或者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被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拒不执行的,均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的罚则,将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者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厦门市环保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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