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10月定为“环卫工人关爱月”
日前,省住建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全省一线作业环卫合同制工人基础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0%。同时,《意见》还要求妥善解决环卫工人住房、子女就学等问题。
《意见》提出,提高环卫工人收入水平,其中包括提高月基础工资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全省一线作业环卫合同制工人基础工资(不含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0%。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环卫合同制工人基础工资应当于实施当月调整到位。
提高岗位津贴标准。从1月1日起,全省一线作业环卫合同制工人的岗位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日10元~15元。此外,还包括落实高温津贴,落实加班工资,建立荣誉津贴制度等。
《意见》指出,落实环卫工人社会保险待遇,环卫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环卫工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环卫用工单位在为环卫工人办理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应再补充购买商业意外伤害险或雇主责任险等保障额度不得低于60万元/年的商业保险,做到集体参保,应保尽保,增加环卫工人抵抗风险能力。
《意见》要求,妥善解决环卫工人住房、子女就学问题。环卫用工单位应为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环卫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予以优先分类保障。盘活政府闲置公房用于环卫工人居住,在取得政府规划部门同意后,通过改扩建公厕、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时加建辅助用房等多种方式,就近就地帮助环卫工人解决集体宿舍、临时宿舍。鼓励各地政府规划建设环卫工人公寓,解决农村(外来)务工的环卫人员住房问题。
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环卫工人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按照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结合实际优先安排就近入学,与就读学校当地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意见》明确,要保障环卫工人安全健康,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环卫安全作业规范,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重点做好一线环卫工人的安全保障工作,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此外,《意见》还要求改善环卫工人劳动条件,源头控制城市垃圾产生。加强房屋建筑、市政道路、管网维修、园林绿化、景观改造等施工过程管理,及时清理施工带来的污染物。垃圾、渣土实行密闭运输,杜绝运输过程“滴、洒、漏”的产生。
《意见》提出,将每年10月确定为我省“环卫工人关爱月”,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开展各种形式的关心关爱环卫工人活动,切实帮助环卫工人解决实际问题。(记者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