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环保局积极推进排污许可证申换证工作

28.03.2016  11:00

      根据新《环保法》和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排污许可证已成为排污单位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区环保局窗口主动服务,通过建档立制、预先通知排污许可证即将到期企业及时换证等方式,积极指导企业完成新一轮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一是明确范围,确保应领尽领。对排放工业废气、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工业废水的单位进行分类指导,核查总量控制指标及年度排放量,做到及时换证,避免出现“无证排污”情况。二是核查资料,注重逻辑关系。结合日常检查情况,通过查阅企业环评批复、三同时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等资料,重点核查数据之间逻辑关系,避免出现换证不及时的情况。三是分工负责,一对一指导。针对部分情况复杂、填报困难企业,按照要求制定模表,安排业务骨干“一对一”指导,做到及时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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