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4起环保人员违纪违法案件被通报 厦三名环保官员受贿获刑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昨日消息,中央纪委监察部驻环境保护部纪检组监察局通报近期发生在6个省的13起环保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多名官员在环评审批等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刑。
其中,涉及福建的4起案件分别是: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原副厅长王国长案。1996年至2013年,王国长先后担任福建省环保局开发监督处副处长、处长,污染控制处处长,福建省环保局副局长和福建省环保厅副厅长,其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环评审批、危险废物管理、企业排污监督检查、环保治理专项资金分配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相关单位负责人贿送的现金、照相器材、购物卡等,共计161万元。2014年5月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陈宗团案。2005年至2013年,陈宗团在担任厦门市环保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评审、环评审批、危险废物管理、环境监察、环保财政资金分配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照相器材、黄金等,共计216万元。2014年5月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海沧分局原局长陈清江案。2005年10月,陈清江担任厦门市环保局海沧分局局长,负责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监督管理、环境监理等工作。2007年至2013年,陈清江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环境监管、项目审批和验收、环保资金申请、固体废物管理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钱款,共计174万元。2014年6月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处原副调研员郑兴毅案。2001年至2013年,郑兴毅在厦门市环保局污染管理处、污染控制处、环境影响评价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危险废物管理、企业污染源监管、企业环保审核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等,共计14.36万元。2014年11月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
(驻福州记者 林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