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人组成犯罪集团 利用电信技术实施诈骗

22.05.2014  18:10
  如今,诈骗的手段层出不穷,犯罪分子时常通过短信、电话、信件等方式企图骗取他人钱财。日前,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信诈骗案,被告人刘某林等十一人实施犯罪。最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林、梁某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周某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莫某全、邹某华、曾某眉、阮某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平犯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曾某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7000元。据悉,这是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电信诈骗案。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刘某林、梁某伟等人在福建厦门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同案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刘某林、梁某伟等人逃脱。被告人刘某林、梁某伟等人不思悔改,继续作案。2012年8月5日,被告人刘某林在西安市雁塔区租赁该区明德门新天地小区C座901室作为实施电话诈骗的犯罪窝点,并出资安排被告人梁某伟购置电话机、电脑等设备。被告人梁某伟还联系同案人“两津”提供改变电话号码显示的设备、同案人“公子哥”提供被害人信息资料、同案人“法拉利”提供银行卡供诈骗活动使用及洗钱等,之后先后纠集被告人邹某华、莫某全、陈某惠、黄某平、阮某宝、周某成、罗某、曾某眉、曾某红及同案人“小雨”、“阿Q”、“四川”等人参与,向其传授诈骗方法,形成以被告人刘某林为首,被告人梁某伟为负责人的诈骗犯罪集团。

  被告人梁某伟对被告人曾某眉、阮某宝、陈某惠、黄某平、曾某红、邹某华、莫某全、周某成、罗某进行培训,传授诈骗方法,并安排被告人曾某眉、阮某宝、陈某惠、黄某平、曾某红作为“一线人员”冒充公安局、医保中心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向不特定被害人拨打电话虚构被害人涉嫌相关的违法犯罪,并要求被害人联系相关经办人员(即该犯罪集团的“二线人员”);通过电信技术手段将被害人质询电话转到被告人邹某华、莫某全、周某成、罗某冒充的所谓司法机关相关经办人员后,被告人邹某华、莫某全、周某成、罗某假借负责说明和解释案情等方式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任,并要求被害人向所谓的“领导”即“三线人员”求情和说明情况;被害人的电话转到冒充公安机关领导或检察官等的被告人梁某伟、同案人“小雨”、“阿Q”后,被告人梁某伟等人即以要求审查被害人资金合法性或保护被害人资金为由要求被害人向指定的银行卡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

  该犯罪集团运用上述手段向全国各地不特定人员拨打诈骗达2000余次,并骗取被害人刘某梅人民币75000元。

  2012年9月25日,该犯罪集团又吸收被告人曾某红为该犯罪集团成员,并传授其诈骗方法。2012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在西安市雁塔区明德门新天地小区C座901室查获该犯罪窝点,当场抓获被告人梁某伟、周某成、罗某、邹某华、莫某全、阮某宝、曾某眉、陈某惠、黄某平、曾某红等人,并当场查扣电话机、电话设备、诈骗稿件等物;在西安市灞桥区抓获被告人刘某林。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刘某林账户内资金人民币648967元。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林、梁某伟组织、领导被告人罗某、周某成、邹某华、莫某全、曾某眉、阮某宝、陈某惠、黄某平、曾某红组成十一人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利用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犯罪既遂金额达人民币75000元,诈骗未遂金额虽难以查证,但该集团拨打诈骗电话超过五百人次,应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林、梁某伟是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曾某红明知是诈骗集团而加入并接受诈骗方法培训,为诈骗犯罪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惠、黄某平犯罪时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宁德频道 责任编辑:福建高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