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贪污犯罪拟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
新京报讯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全国人大称可防贪官服刑过短
这意味着,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员,虽然有可能“免死”、减为无期徒刑,但是经过法院的裁定后,或面临终身服刑,没有申请减刑、假释的机会。
为何增加上述条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法律委员会经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受贿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强调,增加“重特大贪污犯罪不得减刑假释”规定,“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贪官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者人数不多
据新京报记者统计,改革开放后至十八大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官员并不多,只有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等少数人。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中移动原副总经理张春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俊山等等,刑罚都是死缓。
对此,此前一些评论人士指出,判处死缓后,如果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落马高官仍有机会重见天日,死缓成为官员的“免死牌”。三审稿增加“终身监禁”规定,可有效避免这一问题。
解读
1为何未直接规定“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为何没有直接制定“终身监禁”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表示,三审稿的规定相当于将重特大贪污犯罪判处死缓的罪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死缓”,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可以减刑假释;另一类则是“特别死缓”,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不得减轻假释,终身监禁。“其性质跟暴力犯罪中的死缓限制减刑相同”。
现行刑法规定: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阮齐林解释说,之所以将重特大贪污犯罪区分为上述两类,并没有直接制定“终身监禁”条款,主要是因为贪污贿赂犯罪不属于最危险、最严重的暴力犯罪,不能跟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并列”,要求所有的重特大贪污犯罪判处死缓的罪犯一律“牢底坐穿”。
2为何未覆盖到其他死刑罪名?
现行刑法除了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其他罪行的最高刑也可判处死刑。三审稿为何只对重特大贪污犯罪作出了“特别规定”,没有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其他罪行?
阮齐林解释说,死缓限制减刑实际上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过渡刑罚,是为不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设置的替代措施。我国刑事政策的长远目标是减少、控制死刑,重要目标就是减少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贪污贿赂犯罪作为非暴力犯罪的一种,将是实现减少、控制死刑这个目标的关键环节。
“公众对反腐的呼声高涨,十八大以来我国也一直推行高压反腐政策。在这样的反腐背景下,怎样在逐渐减少、控制死刑的前提下,最大力度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出台死缓限制减刑、假释这样的规定,就是一个实现控制死刑目标的途径”,阮齐林表示,三审稿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制定的限制减刑、假释规定,达成了一种平衡,“既能体现严打腐败的从严一面,又能达成控制死刑的目标”。
他表示,“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其他最高刑为死刑的罪行,之所以没有出台限制减刑、假释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从我国的刑事政策方面考虑,“刑罚的根本目的和根本目标都是教育、改造,如果对所有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都作出限制减刑这样的规定,打击面过宽,一方面违反刑罚的目的,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也对监狱造成了很大负担”。
刑法修正案(九)三审稿其他变化
“毒驾”暂未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危险驾驶罪并未将“毒驾”纳入。6月二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有十余名委员建议“毒驾”入刑,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有的部门、专家提出,目前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有200余种,吸食、注射哪些毒品应该入刑,尚需研究;同时目前只能对几种常见毒品做到快速检测,还有一些执法环节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提高可行性,以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强调,目前,对于“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因此,未将“毒驾”列入草案。
袭警行为从重处罚
依据现行刑法,袭警行为均按妨害公务罪论处,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审稿则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单列出来,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幼教“虐童”最高判三年
近年来各地陆续发生“虐童”事件,特别是个别幼儿园教师的“虐童”行为被曝光。为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增加了跟“虐童”有关的条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