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商品"不等同于"处理品"
08.09.2015 11:25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核心提示:
消费者陈女士于近日在一店铺购买一双运动鞋,几天后,发现鞋底开裂,于是找到商家要求为其换货,但是商家以该商品为特价商品为由拒绝陈女士的要求。
所谓特价商品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经营目的,而在一定限度内降价销售商品。消费者如购买了这类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商家理应履行三包规定。而处理品是商家对即将过期的、积压的、有残次的并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一种销售行为。商家在销售这类商品时,必须做出明示,使消费者了解其缺陷。商家通过明示后,不再对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
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因此,在本例中,虽然商家声称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货,但“特价商品”并不等同于“处理品”,投诉人购买的运动鞋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商家理应为其换货。 (通讯员 郭楠 邱殷华)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08.09.2015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