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车撞人致伤残 花甲车主自咽苦果

14.12.2015  17:41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钟兰芳) 不买保险也照样上路,也许一些车主抱着侥幸。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结果就完全不同。近日,福安市一位已过花甲的车主林某,就因要为所有损失“自掏腰包”,让他后悔不已。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23时43分许,林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国道104线由福安市城区后垅方向往福隆宾馆方向行使,行经国道104线2118KM+950M路段左转弯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左侧车道,与对向由胡某驾驶的由福新路往后垅方向直行的二轮电动车(车后乘载张某)相碰撞,造成张某、胡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9月30日,福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胡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即被送往闽东医院救治,于2014年12月10日办理出院手续,花费医疗费人民币36910.24元。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左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在原告治疗期间,被告林某为其支付医疗费人民币33810.24元。已过花甲之年的被告由于此次交通事故受到惊吓,后悔没有为该车上牌及购买保险,同时一直为赔偿款项的事宜忧心忡忡,无法承受巨大精神压力,由此也入院治疗。

  福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林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福安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9056.91元。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及时为自己的车上牌并购买保险,以减轻因意外事故对自己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