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遗嘱没写明日期 儿子“丢”房
拿着父亲留下的遗嘱应对遗产官司,小刘本以为稳操胜券,结果因为遗嘱上没写明日期,争议房产最终按照法定继承。海淀法院昨天判决的这个案例,再次给人们提了醒:遗嘱格式、用字一定要规范。
老刘立下遗嘱,把房子留给和前妻所生的儿子小刘。老刘去世后,现任妻子张某不干了,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遗产,即她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和小刘平分房产。
“父亲的遗嘱写得很明白,把房子给我。”小刘拿着遗嘱据理力争。
遗嘱大概内容如下:“我去世后,我和前妻折抵工龄购买的位于海淀区金沟河路的一套房屋留给小刘,因他家三口人住一间房,很拥挤,而且在我有病住院期间都是他照顾。老刘,二〇一三年五月。”
张某指出了遗嘱两处瑕疵。“这个‘给’字没把事情说清楚,是给房屋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而且,遗嘱日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写到日,只写了年月,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因此遗嘱无效。”
法院最终认可了张某的说法,据此,判决遗嘱无效,小刘和张某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争议房产。
法官讲法
自书遗嘱三个要件一个都不能少
根据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须要满足三个要件: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由遗嘱人本人亲笔签名;应当注明年、月、日。
另外,在遗嘱人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是指由立嘱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按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后两种遗嘱所涉及的见证人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北京日报记者 高健 通讯员 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