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城市燃气锅炉压力容器管道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

02.09.2016  15:03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城市燃气

锅炉压力容器管道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

闽安委办〔2016〕5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委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

8月11日15时20分,湖北省宜昌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0MW热电联产项目在生产调试过程中,高压蒸汽管道突然破裂,致使540℃的蒸汽大量外泄,击碎中控室玻璃窗,造成中控室内21人死亡、5人烫伤。事故发生后,李克强总理,马凯副总理和杨晶、王勇国务委员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妥为做好善后处置;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吸取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确保全省G20峰会期间和中秋、国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城市燃气和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9月底。

二、检查方式、步骤

专项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通过随机抽查、暗访暗查、专家会诊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一)企业自查(至9月10日前)   相关企业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认真落实各项整改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县(市、区)检查(至9月20日前)   县(市、区)城市燃气和锅炉压力容器管道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牵头对城市燃气和锅炉压力容器管道企业(使用单位)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市级相关部门组织进行重点抽查。

(三)省级抽查(9月20日至30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城市燃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等整治工作分别进行专项抽查。

三、专项检查内容

(一)城市燃气

相关证照齐全情况;场站和管道各项安全制度建立、完善和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配备情况;管道燃气(场站及市政道路、小区燃气管道占压、圈围、埋深不足、安全净距离不足、是否按标准设置明显标志等)、场站、瓶装燃气和燃气汽车加气等安全规范落实情况。

(二) 锅炉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使用 单位安全管理方面: 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落实情况。 设备方面: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否有使用登记证,设备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验;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是否开展设备年度检验和定期检验等。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把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点任务来抓,针对本地区存在的重点风险领域认真研究制定检查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坚决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

强化监管,落实责任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力度,落实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全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特别要加强对关键时段、关键地区、关键单位、关键环节风险点的排查和防控,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要坚持“零容忍”,做到从严查处、打击到位。

(三)认真总结,报送信息。 各级各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着手动员部署和组织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委会于9月24日前,省直相关牵头部门于10月14日前将专项检查督查开展情况报送省政府安办,以便汇总上报省政府。

联 系 人:郭跃进,电话(兼传真):0591-87513416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