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14.07.2015  19:09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闽煤安监监察〔2015〕14号

龙岩、三明、泉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5〕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吸取教训,提高思想认识。水害对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严重威胁,水害防治是我省煤矿事故防治重中之重。2015年6月30日,大田县后洋煤矿有限公司后洋矿山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目前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中。各地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水害防治工作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把水害防治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全面排查,落实水害防治工作要求。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通知》以及我局《关于做好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煤安监明电〔2015〕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水害防治制度牌板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15〕9号)、《关于切实做好防范极端天气灾害工作的通知》(闽煤安监明电〔2015〕8号)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整改隐患,重点突出现场管理,突出从业人员的水害防治培训和教育。

三、突出重点,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检查,针对台风、暴雨期间的实际情况,突出水害防治等重点,凡煤矿存在没有落实水害防治“三项制度”、采掘作业规程没有水害专项技术论证、隐蔽致灾普查治理报告没有备案、未按规定划分地质类型和水文地质类型以及未按规定开展矿区水害调查等五类情形的,必须立即责令停产(建)并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以及拒不执行停产(建)指令的,必须依法严查。

请将本文件传达至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7月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5〕6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全国煤矿水害事故时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部分煤矿没有认真排查隐蔽致灾因素,防治水工作不到位、措施落实不严格,治理效果验证不规范,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专用设备和专业队伍等问题,水害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彻底查清矿区水文地质条件

各产煤地区要切实加强区域性水害普查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因素。要充分利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手段,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查清老空(窑)水、离层积水、岩溶水等情况以及断层、陷落柱、裂隙带等导水通道发育情况,查清矿井充水条件及各含水层的水力联系,包括与地表水体的联系通道等。

煤矿集中的矿区,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与相关煤矿企业共同承担费用,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独立矿区的煤矿企业要自行组织水害普查。

二、做好老空水害防治,强化探放水效果验证

各煤矿企业在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情况的基础上,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工作,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要依靠科技进步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窑)积水情况,并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井下探放水必须编制专门设计,严格落实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资源整合矿井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坚持“有掘必探”。

对老空水、顶板离层水的疏放效果,要采取综合探测手段进行效果验证,确保治理效果可靠。采掘工作面涌水出现异常时,要停止作业,认真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隐患不消除,坚决不生产。

三、落实“疏堵结合”措施,确保承压水害治理到位

煤矿企业要认真分析评估矿井受承压水的威胁程度,评价矿井突水危险,划分出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和突水危险区,编制带压开采专项设计,采取疏水降压、底板加固及改造、留设煤柱、修筑防水闸门或增强排水能力等防水措施,彻底消除突水威胁。

采用疏水降压措施治理水害时,必须使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值以下,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采用注浆加固或改造底板治理水害时,必须通过物探、钻探对治理效果进行验证,在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四、加强地表水害治理,严防溃水淹井事故

各煤矿企业要摸清矿区河流、湖泊、塌陷区等水体与矿井可能的联系通道情况,对威胁矿井安全的地表水体要修筑防洪沟渠、加固堤坝,对可能形成的补给通道要充填压实。雨季到来时,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止地面洪水直接或间接涌入矿井。对有地表水体威胁的矿井,严禁开采煤层露头保护煤柱;开采急倾斜煤层的,要专门制定防止因抽冒导致地表水灌入工作面的安全技术措施。

水体下采煤要严格按照“三下”采煤的规定,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在回采过程中,采煤工作面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控制开采范围、开采高度,严格留设防隔水煤(岩)柱,防止地表水溃入井下。

五、加强应急管理,落实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措施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顶板来压、底板鼓起、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探放水过程中,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钻进;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周期来压期间,煤矿负责人要现场督导,发现突水征兆必须及时撤出人员。在汛期强降雨期间,各煤矿企业必须主动停产撤人,明确赋予并切实落实调度员、班组长、安全员紧急情况立即停产撤人权,防止因逐级汇报延误最佳撤人时机。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职工水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科学设置避水灾路线并定期进行撤人演练,保持标识清晰完整,避免人员在撤离过程中误入危险区域。井下作业人员要正确辨识突(透)水征兆,熟悉避灾路线,切实提高防治水技能和避灾能力。

六、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管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把握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和重点煤矿,重点开展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凡是未按规定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用设备和专业队伍,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老空(窑)积水情况,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要严厉查处探放水施工造假、水文地质资料造假等违法行为,由此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目前各地区已进入主汛期,各产煤地区要及时组织开展汛期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工作。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煤矿水害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煤矿防治水工作做细、做实,严防水害事故的发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