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防灭火管理的通知

01.08.2014  22:13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

井下防灭火管理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防灭火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4〕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煤矿防灭火工作。要按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煤矿企业委托资质单位对矿区范围内所有可采和局部可采煤层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对属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建立并完善防灭火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火区防灭火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井下各类机电设备日常管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电缆,严禁矿井主进风、总回风巷使用木支护,严禁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

二、进一步完善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各煤矿企业要继续完善已建成的井下避险“六大系统”,确保瓦斯、一氧化碳等各类传感器有效、数据传输正常且准确,确保消防水池、消防管路、百米三通以及井上下消防器材齐全,定期维护并使用正常。

三、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定期组织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开展火灾事故等专项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修订应急救援方案。同时,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火灾事故安全专题培训,熟练掌握自燃发火预兆、井下火灾避灾线路等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意识和逃生技能。

请将本文件精神及时传达至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权属煤业公司和各煤矿企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7月29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防灭火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4〕7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4年7月5日20时43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所属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新煤业公司)一号井+708m中大槽综放工作面密闭采空区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7人遇难、3人重伤。

豫新煤业公司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共布置3个回采工作面,即+735m中大槽综放工作面、+733m八尺槽工作面和+708m中大槽综放工作面。+708m中大槽综放工作面设计走向长为1200m,倾斜长110m,倾角32°~38°,进风巷沿煤层顶板布置,标高+708m,回风巷沿煤层底板布置,标高+750m,采用斜切分层综采放顶煤采煤法,工作面上方为上分层工作面采空区。

2014年3月18日,+708m中大槽综放工作面进风巷推进7.5m,回风巷推进8.4m时,第45号支架掩护梁出现明火,经现场处理,未能得到有效控制,豫新煤业公司遂决定对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及矿井西翼运输石门实施密闭(+780m边界石门设置两道板闸、两道二四砖闸;+750m回风巷在U型段采用水封,同时在+750m回风巷落平段设置两道二四砖闸;+708m中大槽综放工作面设置两道板闭,并在进风巷距切眼338m处采用水封)。

2014年7月1日,豫新煤业公司决定压缩已封闭的火区,计划在+708m中大槽综放工作面进风巷切眼以东10m位置设置永久密闭后,施工灭火上山,对+708m中大槽综放工作面实施灭火。7月5日中班,安排13名救护队员到+708m中大槽综放工作面进风巷实施压缩密闭作业,安排7名工人运送打密闭材料等工作;当班井下另有127人在其他地点作业。20时43分,密闭内采空区发生瓦斯爆炸。

豫新煤业公司“7·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暴露出该公司在开采工艺的选取、井下采空区的管理和火区的封闭、启封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为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使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二、切实加强防灭火管理,严防煤层自然发火。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必须确定本矿井煤层的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气体,确定指标气体浓度、温度的预报临界值;同时必须建立自然发火早期预测预报监控系统,采取矿井监控系统、人工日常巡检和定期取样分析“三位一体”的综合监测方法,及时检测和发现气体浓度、温度变化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阻化泥浆、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编制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自然发火。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远距离封闭发火危险区。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三、切实加强火区封闭和启封管理。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必须提前制定防止自然发火及一旦发火及时封闭的专项措施,并预先选定安全的位置构筑防火门,确保防火门能随时有效关闭。封闭火区时,构筑密闭的位置必须远离着火点,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井下封闭不能确保人员安全的,必须全矿井封闭。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撤出其他区域作业人员,只有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级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4年7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