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补充通知

29.11.2016  01:07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

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补充通知

闽煤安监明电〔2016〕19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2016年10月21日,福建煤监局和省安监局、经信委按照省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制定印发了《福建省集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115号)精神,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进一步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深刻吸取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除严格落实《福建省集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工作要求外,还要对以下8个方面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查煤矿超层越界。 凡是煤矿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并依法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二)查煤矿复产复工验收。 未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和标准、未经复产复工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要立即停产、停工整顿;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必须依法予以关闭。

(三)查淘汰退出情况。 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煤矿仍在生产的,违规设立“过渡期”“回撤期”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淘汰退出,并及时公告。对确需回撤设备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人,并按照管辖归属报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防止以回撤设备名义突击生产。

(四)查“六大系统”。 矿井“六大系统”特别是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五)查采煤工艺和方法。 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六)查超能力生产等情况。 生产煤矿未按照公告、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月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不平衡,采掘接续紧张,存在“剃头下山”开采的;抽采瓦斯不达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七)查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用风地点风量不满足要求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八)查安全生产投入。 煤矿企业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明确的9种情形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二、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的煤矿,要按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达不到持证条件的煤矿,要依法提请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申请延期的煤矿,要依法提请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将责令停产整顿和暂扣、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情况同时告知国土资源、工商管理、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停供爆炸物品、限量供电等措施。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三、安全生产大检查时间延续到2017年1月。2016年11月20日前,要按照《方案》要求,及时总结报告安全生产大检查第一阶段工作情况。2016年11月20日后为大检查的第二阶段,主要是对已经完成大检查的煤矿企业进行“回头看”,对上述8个方面重点检查内容和隐患整改情况逐矿进行再排查、再落实。2017年1月10日前,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要形成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填写附表(见附件),及时报送福建煤监局和省经信委。

福建煤监局联系人:黄起豹,电话:0591-8860020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省经信委联系人:郑平,电话:0591-8785621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表     

2.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行政执法情况表

福建煤监局                省安监局                    省经信委

2016年11月21日

附件19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补充通知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