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煤矿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02.05.2017  23:21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

煤矿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闽煤安监监察〔2017〕13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根据《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2017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2017年1-3月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和《福建省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精准执法指导意见》(闽煤安监监察〔2016〕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局2017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的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活动(以下均称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1-3月,我局共检查了龙岩等3个产煤设区市、新罗区等10个产煤县(市、区)的8家煤矿企业、47家煤矿和9家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中共发现各类事故隐患和问题266条(其中:煤矿企业28条,煤矿217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21条),现场下达各类执法文书355份。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 龙岩市政府安委办下发《关于加强停产停建和计划关闭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火工品、准运证等管理,加大地面巡查力度,切实加强停产停建和计划关闭煤矿安全监管等工作;三明市煤管局盯住国家督导组检查组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结合节后复工(产)等工作,组织检查组进行“回头看”;永春县煤管局对不符合生产建设的煤矿以正式文件形式责令停产停建并加强巡查;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完善各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二)煤矿春节放假和复工(产)等情况。 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省政府安委办《福建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闽安委办明电〔2016〕6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要求,结合实际转发文件,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新罗区煤管局细化验收表,并建立自查、验收和整改的闭环管理等制度;永定区煤管局以专题宣讲会的形式,组织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学习复工(产)验收标准;漳平市煤管局将所有采掘工作面清单列入复工验收表;三明市煤管局第一时间在煤炭服务微信平台发布复工(产)验收标准。

(三)编制年度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等情况。 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制订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审批。其中,三明市、永春县煤管局等煤管部门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已批复并组织实施。永春县煤管局按照县政府关于采掘工作面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了采掘工作面备案等制度。

(四)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等情况。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各产煤设区市也都出台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等。截止到3月底,全省115个对象已完成自检,市、县(市、区)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已对18家煤矿企业和煤矿组织开展“体检”。

二、主要存在问题

(一)煤矿企业

1. 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编制不规范。 大田县铭源煤矿有限公司未按照《煤矿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第11条规定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度生产建设计划中缺少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内容;福建省永定永强小坑井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年度生产建设计划中缺少权属高陂煤矿相关内容。

2. 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不规范。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中均存在未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时间、对象、委托培训机构等内容。

3. 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 福建省永丰煤矿有限公司职工体检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按“一人一档”管理;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过期。

(二)煤矿

1. 煤矿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编制不规范。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铜锣坪煤矿等煤矿未按照《煤矿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第11条规定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罗厝山村茶崆溪煤矿等煤矿编制的年度生产建设计划中缺少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内容。

2. 煤矿未制订停工(产)安全技术措施、复工(产)方案以及制订措施、方案不合格。 福建汇龙矿业有限公司上寨煤矿、漳平市赤水煤矿、清流新源煤矿、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上洋村红八井煤矿、大田县石牌镇三坊煤矿、三明市三元区三奇煤矿有限公司松阳煤矿、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坑口工区等煤矿未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苏桥煤矿等煤矿制订的春节放假期间停工(产)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缺少针对性;永春县荷殊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荷殊煤矿荷殊884井制订停工(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缺少应急救援内容;龙岩北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北山煤矿等多家煤矿未制订节后复工(产)方案;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龙潭煤矿等煤矿制订的复工(产)方案不符合省政府安委办《通知》要求,缺少水害治理等重点内容,没有体现对井上下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自纠。

3. 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全面。 受检煤矿均未严格按照《福建省集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闽煤安监明电〔2016〕15号,以下简称《方案》)等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本矿井各生产系统、场所和岗位开展“全覆盖”检查,对排查的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未建立专门台帐。

4. 煤矿采掘工作面管理不规范。 永定县洽溪煤矿、永春县铅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铅坑煤矿一号井等煤矿均未按当地政府煤矿采掘工作面安全监管有关制度的要求,制定本矿采掘工作面管理相关制度;福建省清流县罗口煤业有限公司罗口煤矿个别工作面空顶作业且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完善。 福建汇龙矿业有限公司上寨煤矿未建立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档案;永定县洽溪煤矿等煤矿制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中没有重大隐患报告、治理、销号等内容;永安市前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山煤矿安全员日常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未登记造册;永安市曹远镇煤矿斑竹坑256井等煤矿未建立封闭井口巡查制度,无日常巡查井口记录。

6. 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管理不规范。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罗厝山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监控系统视频信号传输不稳定;永定县洽溪煤矿(一采区)安全监控系统主机损坏,安全监控日报表、异常报警记录和传感器调校记录未建立台帐;大田县铭源煤矿有限公司大竹林煤矿等煤矿监控系统均缺少工控机;永春县铅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铅坑煤矿一号井一采区安全监控系统中风井风速传感器历史记录无法显示2016年12月份数据,二采区监控室1台显示器损坏,人员定位缺少瓦检员、安检员下井记录;连城县北团矿业有限公司大部分下井人员不带定位卡;漳平市石板坑煤矿地面安全监控室值班人员不会操作监控系统。

7. 煤矿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 永安市贵福煤矿有限公司甲子窠煤矿等煤矿瓦检员证件失效;永安市前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永春县新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新一煤矿未对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进行培训;永安市曹远镇煤矿斑竹坑256井制定的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且无贯彻记录。

8.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不到位。 受检煤矿均未严格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3号)第17、32条等规定,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龙岩北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北山煤矿等煤矿未配备粉尘检测仪器;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谢家邦村狗飞形煤矿未进行日常粉尘检测;福建省清流县罗口煤业有限公司罗口煤矿、连城县黄坊煤业有限公司黄坊煤矿等个别工人未穿工作服入井。

9. 煤矿文件、图纸等内业资料管理不规范。 福建省天湖山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含春煤矿制订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中缺少本矿资源整合项目等相关内容;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小华煤矿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表中考评人员未签字;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坑柄煤矿、漳平市石板坑煤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未标注时间;龙岩市大豪北坪煤炭有限公司小井尖煤矿图纸更新不及时;福建省永强小坑井高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高陂煤矿采掘工作面平面图要素不全;大竹林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未标明积水区的警戒线和探水线,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汀煤矿未及时将建设施工进度实测数据填图。

(三)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新罗区、永定区煤管局制订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尚未批复,尚未按当地政府推进煤矿采掘工作面有关规定制订相关制度;三明市各产煤县、市(区)均未按照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加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安委办〔2016〕53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出台将煤矿采掘工作面全部纳入监管等相关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组织整改。 各受检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按照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的现场处理决定,严格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完成整改。整改情况经各产煤市、县(区)煤管部门、省能源集团权属煤业公司复查后书面报送我局。各煤矿企业和煤矿要举一反三,主动对照检查中发现的共性事故隐患和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改。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要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省政府安委办《通知》要求,制订符合本矿实际的复工(产)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对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进行自查自纠,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等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台账,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制度落实到部门、岗位和生产建设现场。

(三)严把节后复工(产)关。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安委办《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复工(产)验收,坚持“六个一律”,即:“水、火、人车、顶板、瓦斯”等重点灾害防治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的;主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未及时填图和图实不符的;县级政府未按照省政府安委办《意见》制订将所有工作面纳入安全监管措施的;没有制定“一优三减”制度,将采掘工作面个人数控制在5人以下的;不符合省政府安委办《通知》规定条件的。凡存在上述6类情况的,一律不予复工(产),已复工的一律停产整改,重新履行复产程序。

(四)加强监管执法。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前煤矿复工(产)验收、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全面安全“体检”等工作,统筹协调,有序安排,实施精准执法,突出重点矿区和煤矿,盯住水害、火灾和人车管理等重点内容,对降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五假五超”逃避安全监管的,依法严肃查处。

请将本文件传达至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权属煤业公司和各煤矿企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