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09.10.2015  07:39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煤安监监察〔2015〕27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

今年以来,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开展征求意见和现场检查等工作,为煤矿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做了大量工作。但在我局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部分煤矿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申办要件不规范。部分煤矿企业提交的申办文件资料等要件存在章节不完整、文字表述不一致以及自查、评价结论不明确等问题。

二是申办要件与实际不一致。部分煤矿企业申办要件中对各生产系统自查、验收情况与实际不一致,尤其是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存在部分工程施工、安装未完成即编制报告等情况。

三是征求意见不严格。部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征求意见检查时,存在现场把关不严、标准不高以及要件核对不认真等问题。

四是评价报告不规范。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对煤矿企业提供的资料、现场评价把关不严、评价报告部分章节描述前后矛盾、评价报告结论不明确等现象。

五是暂扣不及时。部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没有严格按照《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暂扣和注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闽煤安监综合〔2014〕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采矿许可证已到期、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煤矿,没有及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暂扣情况及时书面报送我局。

为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责任,持续保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对照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标准,认真整改,整理并提交符合《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暂行办法》(闽煤安监监察〔2015〕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要件。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严禁组织生产建设,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必须加大安全投入,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凡符合直接延期条件的煤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一律按照重新申办或延期形式办理;经现场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把标准,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和安全评价等工作。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及权属煤业公司)要严格按照我局《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核对煤矿企业申办文件图纸等要件,现场检查时要对照标准,严格把关;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采矿许可证到期等煤矿,及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我局将适时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会同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持证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必须按照《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1号)有关规定和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凡评价报告与现场实际不一致的,将依法依规查处。

三、深入基层,指导煤矿企业做好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及权属煤业公司)要采取集中指导、现场宣讲等多种形式,及时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1号)、《暂行办法》和《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到位。

请将本文件传达贯彻到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