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

27.06.2014  10:43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

闽煤安监综合〔2014〕12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福建煤监局立足于支持基层、服务企业,积极推动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五年来已累计招收煤矿专业学生894名,毕业566名,及时解决了乡镇煤矿技术人员紧缺、专业单一的问题,为促进全省煤矿可持续安全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推广,值得认真总结。

近段时间以来,受煤价持续低靡、行业不景气等客观因素影响,存在部分煤矿业主对学生培养工作重视不够、毕业生上岗后培训锻炼跟不上、技术人员待遇偏低、部分毕业生流失等问题。特别是国办发〔2013〕99号和闽政办〔2014〕47号文出台后,新一轮小煤矿整顿关闭对学生就业可能产生新的压力。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管理,使这项工作逐步由院校培养为主转入行业培养为主,由课堂理论培养为主转入现场实操培养为主,由集中式系统培养为主转入日常化重点培养为主,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暂停委托培养招生。龙岩学院从今年起,交通学院从明年起暂停合作办学、委托培养工作。但各单位还要继续保持与龙岩学院、交通学院、永春职专等院校的密切联系,支持和鼓励三所院校持续开设煤矿主体专业,面向社会培养煤矿专业技术人才。今后我省煤矿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直接从毕业生中选聘,双向选择。原则上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后,如学生愿意在企业服务五年以上,企业应一次性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

二、加强技术人员就业引导和管理。根据闽政办〔2014〕47号文有关规定,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即将面临淘汰关闭。县级煤管部门必须提前介入,积极做好关闭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仍在校培养学生的分流引导:一是要督促相关煤矿企业,在关闭之前必须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学生培养学费和工资。二是对企业现有技术人员,应协调规模较大的企业接收,进一步充实骨干企业技术力量,防止技术人员流失。三是本着“个人自愿、双方协商”的原则,如果个别学生愿意返还培养学费,应该允许中止“四方协议”或解除劳动合同,鼓励学生自主择业。

三、健全完善就业聘用制度。今后煤矿企业接收(招聘)煤矿专业学生,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四险一金”缴交及违约责任。地方煤矿企业必须委托当地人才代理公司,为毕业生管理个人档案,代缴“四险一金”。如果煤矿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责任,技术人员可向县级煤管部门反映,县级煤管部门应督促相关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积极维护毕业生权益。

四、适当提高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鉴于矿山工作条件比较艰苦,且属于高危行业,各级煤管部门必须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重视技术人员的培养和管理使用,积极为毕业生创造再学习、再教育和实践锻炼的条件。要建立完善专业技术人员下井补贴、绩效工资等管理办法,积极推动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协商机制,原则上毕业生转正后工资不得低于一般井下工人的工资水平;在停产检修期间,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人员劳动报酬。

五、建立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闽政办〔2014〕47号文规定,配足配齐专业技术人员。由各产煤县(市、区)煤管部门负责,建立煤矿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数据库,对辖区内煤矿企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今后,如煤矿企业技术人员流动,必须及时向县级煤管部门报备,变更数据库。煤矿企业在申办延期换证时,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必须与数据库相符。

六、加强日常监管管理。各级煤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使用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离矿外出请销假管理档案。各级煤管部门要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列为日常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技术人员配备和管理使用不到位的煤矿,必须及时督促整改;今后凡是发现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一律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请将本《指导意见》转发到县级煤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并及时组织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以上意见适用所有市、县煤管部门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及在校学生。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