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继续加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继续加强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闽煤安监监察〔2015〕23号
龙岩、三明、泉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4〕20号)要求,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我省集中开展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以下简称治理行动),排查治理了一批事故隐患,取得了一定成效。8月27日,省政府王惠敏副省长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情况的通报》(安委办函〔2015〕101号,见附件)做出批示,要求“继续加强排查整改隐患,以及关停、退出力度。”。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事故隐患整改。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跟踪、督促煤矿企业针对治理行动中排查的事故隐患,加大整改力度,及时销号,对拒不整改以及整改不力的,要采取停产(建)等措施;对因停产(工)暂时无法核实整改落实情况的,必须在复产(工)前完成整改并组织验收,否则一律不得复产(工),确保尚未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同时,要举一反三,督促煤矿企业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排查治理,实现日常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二、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关于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煤矿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闽煤安监监察〔2015〕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水害防治等重点内容,严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建设、“边建设、边生产”以及采取虚假密闭、图纸逃避监管监察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做好年度煤矿关闭淘汰任务。要配合当地政府按照省经信委等委(厅、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闽经信能源〔2015〕35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明确年度本地区煤矿关闭淘汰对象,落实责任和措施,确保关闭到位。同时,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做好专项补助等引导工作,确保矿区稳定。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
行动情况的通报》(安委办函〔2015〕101号)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函〔2015〕10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1月以来,各产煤地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政府组织、多方参与。 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度重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均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重庆、四川、黑龙江、甘肃等省(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批示;部分省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亲自带队深入现场督导工作;山西省政府按照“硬抽人、抽硬人”的原则组织成立排查组;河北省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联合排查制度和激励考核机制。据统计,全国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组织排查组2832个,参加排查行动86618人次,其中救护队员24866人次。
(二)试点先行、以点带面。 2014年12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河北省唐山市和山西省大同市的试点工作经验进行了交流推广。北京、广西、江苏等地也分别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先行试点、积累经验、以点带面,不断为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借鉴。
(三)一矿一组、一矿一案、一矿一策。 排查组为每一个煤矿量身定制排查方案,实行一矿一组、一矿一案、一矿一策,查病因、开处方,全方位、多视角排查隐患。内蒙古自治区在一矿一组、一矿一案、一矿一策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日一案”的要求;福建省要求各排查组严格实行制定一份排查方案、反馈一份隐患清单、下达一份隐患告知书、提出一份技术报告、召开一场新《安全生产法》宣贯会和一场事故隐患分析会等“六个一”排查标准。
(四)全面覆盖、隐患不整改不放过。 按照“全面覆盖、不留盲区”的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了“三个100%和一个不放过”(第一轮排查覆盖率100%、第二轮复查覆盖率100%、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率100%,重大隐患不整改不放过)的目标。各地区组织排查组对所有煤矿各大生产系统、采掘工作面、硐室和设施设备等进行了全面排查。北京、福建、甘肃、重庆等地区分别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基础表格;河北、广西等地区制定了隐患排查工作手册。行动期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约谈了工作进度迟缓地区的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贵州等地区进行了专项巡视督导,对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了抽查。
(五)突出重点、督促整改。 各地区对排查出的隐患,督促企业按照“五到位”要求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扎实推进整改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上报的重大隐患登记造册,逐一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贵州省对所有停产、停建及未完成隐患整改的煤矿,均采取限制供电、停止火工品供应等强制措施,并由县级政府派专人盯守。四川、陕西等地区对重大隐患分别在《四川日报》、《陕西日报》等省级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六)宣传先行、舆论引导。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编印了12期《全国安全生产简报(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专刊)》,及时反映各地区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指出存在问题,交流好的做法;《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煤炭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开辟专栏,进行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取得的成效
(一)对煤矿进行了一次全面排查,整改消除了一大批隐患。 各地区排查组累计排查隐患150779项,截至6月底,已整改129852项,整改率86.1%。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890项,已整改627项,整改率70.4%。尚未整改的均已落实督办单位和责任人。吉林、安徽、湖南、重庆、云南、青海等地区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摸清了煤矿基本情况,为煤矿分类监管监察提供了重要依据。 各地区通过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进一步摸清了辖区煤矿情况,同时综合考虑辖区煤矿储量、服务年限、灾害程度、采掘接续、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及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防治能力,对辖区内煤矿进行了分类排队,为开展分类分级重点监管监察提供了依据。
(三)积累了隐患排查治理经验,为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起到了指导作用。 各地区把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进一步强化了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主体责任,积极探索了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常态化的长效机制。
总体上看,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做到了“全覆盖”,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促进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进一步落实。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企业担心被处罚,自查时不愿或不敢上报重大隐患;有的地区煤矿主体专业人员数量少,排查组技术力量不足,不会查或查不出重大隐患;有的地区对重大隐患认定把握和理解尺度不一致,对一些重大隐患的判定不准确等等。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各地区对未完成隐患整改的企业,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隐患要按规定进行挂牌督办,对存在重大隐患不治理、非法违法生产的,必须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长期停产停建矿井,要逐矿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恢复生产建设前必须按照复工复产程序,全面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经验收批准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二)根据煤矿分类排队情况,实施分类分级和重点监管监察。 各地区要运用好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成果,根据各自煤矿分类排队的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措施,强化分类分级和重点监管。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督促其继续保持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能够有效治理消除隐患的煤矿,要督促尽快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手续不全建设的,要坚决停下来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没有能力整改的煤矿,要研究制定退出措施。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有冲击地压危险等灾害严重的矿井,要采取减矿、减面、减产、减人的“四减”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退出机制。 据统计,当前全国共有4947处停产停建矿井,占矿井总数的48%,其中停产停建1年以上的有3346处。各地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标准、行政等手段,不断建立健全煤矿淘汰退出机制,进一步调整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对无技术、无人才、无资金、无能力整改隐患的煤矿,特别是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小煤矿,要有计划地予以淘汰;对长期停产停建,复工、复产无望和扭亏无望的煤矿,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对资源枯竭的衰老矿井,鼓励其退出转产并妥善解决退出后的遗留问题。
(四)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地区要认真总结提炼此次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健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到自查、自报、自改,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重大隐患登记备案、挂牌督办、举报奖励、整改治理、监督检查等制度,落实地方监管责任。
各地区可参照此次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做法,不定期开展“一矿一组、一矿一案、一矿一策”模式的隐患排查,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管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