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有关问题的函复

14.07.2015  19:09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有关问题的函复

闽煤安监函〔2015〕34号

龙岩市煤炭管理局:

你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龙煤管〔2015〕55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提出的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的意见,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规范程序。要按照我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15〕7号)有关规定,结合你市煤矿实际,制订煤矿安全核准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程序、标准和条件,细化要求,规范管理。

二、加强管理。要加强煤矿安全核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等工作,对煤矿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安全核准,一律不得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确因勘探时间的影响无法提交符合要求的地质勘查报告或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的煤矿,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47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同意后,可在其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提交符合要求的地质勘查报告或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安全核准。同时,要加强管理,严防个别煤矿以改扩建之名逃避关闭、拖延关闭;加大日常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批先建”、“边建设边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及时报告。对在办理煤矿安全核准等有关工作事项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