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22.05.2015  14:23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

安全核准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闽煤安监监察〔2015〕7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简化环节、提高效率,加快推进我省煤矿整合技改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就我省煤矿安全核准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核准

(一)新建煤矿:由我局负责组织安全核准,由项目核准单位向我局征求安全核准意见。

(二)改扩建(含资源整合)项目:由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负责在项目核准前进行安全核准。在国家出台有关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规定前,以地质勘查报告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作为安全核准的主要内容。地质勘查报告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符合以下要求方可核准:

1.地质勘查报告的勘查程度要符合设计规范等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9至30万吨/年小型煤矿应达到详查(最终)以上程度,并经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地质勘查报告中未明确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等安全开采条件的,应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提交报告。

2.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地质勘查报告符合要求,并已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的,还应有符合要求的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经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评审的水害调查与分析报告等资料;地质勘查报告未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的,或者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需要补勘的,应有固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相关资质单位组织实施并编制的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报告应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要求。

二、关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新建项目:由我局负责审查和批复。

(二)改扩建(含资源整合)项目:由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按照《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08〕20号)等规定负责审查和批复。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应建立并完善煤矿安全核准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组织审查和批复,并将煤矿地质勘查程度、水文地质勘查、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等安全开采条件等内容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之一,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予以通过安全核准和审查。

(二)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要在安全核准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安全核准意见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抄送我局。我局将在日常监察中加强监督和指导。

(三)请将本文件转发给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