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开展情况的通报

03.06.2016  12:06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开展情况的通报

闽煤安监安技〔2016〕2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管部门,省能源集团:

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煤矿企业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是采用科学无损伤方法预先消除煤矿仪器设备事故隐患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之一。但是对今年已经复工复产的矿井,进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开展情况专项检查,发现仍存在重视不够、检测率低、监管不力等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复工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开展基本情况

截止5月9日,全省春节后复工复产煤矿96家,其中省属矿25家,龙岩市45家,三明市18家,泉州市8家。我省煤矿目前已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包括:“四大件”(提升绞车、主排水泵、空压机、主通风机)、通风阻力测定、钢丝绳检测、瓦检仪和风表检验、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情况见附表)。已复工复产的矿井中,省属煤矿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比较到位,25家复工复产煤矿,仅高陂煤矿的“四大件”检测未取得合格报告,其它所有煤矿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都按要求开展。地方煤矿则存在较大差距,地方煤矿检测检验开展情况见下表。

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开展情况表(以矿井为单位)

单位

名称

复工矿井数

四大件已检并取得合格报告数

钢丝绳已检并取得合格报告数

通风阻已检并取得合格报告数

瓦检仪已检并取得合格报告数

风表已检并取得合格报告数

龙岩市

45

21

16

37

31

6

三明市

18

10

6

15

15

2

泉州市

8

6

1

7

8

1

合计

71

37

23

59

54

9

注:泉州市只有1个煤矿有使用钢丝绳。

二、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各地煤矿检测检验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地区检测检验率较低。 四大件”检测率为63.5%,钢丝绳检测率为51.0%,风表检测率为35.4%,详细情况见下表。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比率表(以矿井为单位)

单位

名称

复工矿井数(家)

四大件检测率%

钢丝绳检测率%

通风阻测定率%

瓦检仪检测率%

风表检测率%

龙岩市

45

46.7

16

82.2

68.9

13.3

三明市

18

55.6

33.3

83.3

83.3

11.1

泉州市

8

75

100

87.5

100

12.5

省能源集团

25

96

100

100

100

100

合计

96

63.5

50

87.5

82.3

35.4

(二)部分煤矿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不重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个别煤矿只顾眼前效益,将本应纳入正常安全费用支出的检测检验费也作为成本节约的范筹,虽然明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规定,也清楚自己煤矿设备仪器需要进行检测检验,却不主动联系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对检测机构主动的业务联系活动虚与委蛇,能推则推,能拖则拖,最终造成设备仪器未按规定检测,造成安全隐患。如:永定县大竹科煤矿有限公司大竹科煤矿五个需检测项目一个未检,而且钢丝绳和通风阻力从未检测过。有的矿大部分项目未检,如:武平县星友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黄草斜煤矿、连城县黄坊煤业有限公司黄坊煤矿、福建省永丰煤矿有限公司永丰三号井。

(三)个别煤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以软。 基层煤管部门有些干部由于对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学习不够,与检测检验机构交流也不多,对检测检验的作用、重要性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导致在开展复工复产、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项目验收、质标检查等安全监管活动中,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环节把关不严,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查处不力。

三、抓好检测检验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要加强煤矿检测检验法律法规的学习。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等与检测检验相关内容,掌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要求,做到企业知法守法,煤管部门依法行政,不缺位不错位。

(二)要切实抓好复工复产环节把关工作。 一是要把检测检验作为复工复产的检查内容,凡是检测检验存在问题的矿井不得批准复工。

二是对已批准复工复产,检测检验工作存在问题的矿井,市级煤管部门要统筹安排、组织开展检测检验工作,采取措施保障检测检验期间安全生产。县级煤管部门要立即责令辖区内煤矿限期落实整改,并在二个月内完成所有煤矿的整改。逾期未改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三)要严肃问责。 对因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设备带病运行造成事故的,将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管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请各产煤设区市煤管局部门和省能源集团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在8月5日前将落实情况上报我局,联系人:袁必荣,电活:059187753901。

附件:2016年已复工矿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情况表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