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作业场所
职业病危害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
闽煤安监函〔2016〕21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请示》(泉安办﹝2015﹞107号)收悉,你办提出: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以下简称《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监管工作应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并建议泉州市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监管工作由福建煤监局直接负责或由福建煤监局委托泉州市经信委负责。
针对你办提出的意见,根据《规定》精神并充分考虑我省煤矿职业卫生有关工作的衔接,我局于2015年12月2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通知》(闽煤安监调查〔2015〕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负责履行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我局《通知》下发后,你市经信委于2015年12月9日以《关于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监督管理意见的函》(泉经信能源函〔2015〕531号)书面函告我局,认为煤矿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在泉州市安监部门,并要求今后将煤矿职业卫生有关工作布置到泉州市安监部门。
针对你市有关部门在煤矿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划分上存在分歧,负责煤矿职业卫生日常监管职责的部门还不明确,我局于2016年1月就煤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事宜向国家煤矿安监局书面请示。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16年3月9日函复我局,明确指出:(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代替地方行使煤矿职业卫生属地监管职能;(2)《规定》只是一部细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部门规章,未涉及煤矿职业卫生监管职能有关事宜,也未规定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3)煤矿职业卫生地方监管工作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9〕142号)等要求来开展。
鉴于上述情况,为确保你市煤矿职业卫生有关工作顺利开展和衔接,请你办积极做好与当地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尽快理顺煤矿职业卫生地方监管职责,明确负责日常监管的部门,督促落实煤矿职业卫生属地监管责任,并请你办将有关理顺和落实的情况函告我局。
附件:1.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福建煤矿职业卫生监管
工作相关问题的函(煤安监司函办〔2016〕10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
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
〔2009〕142号)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4月5日
附件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09〕14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切实保障煤矿职工职业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性
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煤矿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有效遏制煤矿职业病高发态势,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目标的内在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动煤矿职业健康工作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本要求,以保护煤矿职工职业健康为目的,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切实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高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水平。
三、进一步落实煤矿职业健康工作责任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能机构和负责人,强化相关工作机制,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监察执法,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察执法计划,强化定期监察、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完善制度,加强日常监管。煤矿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严格管理,保障投入,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
四、着力抓好煤矿职业危害源头控制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煤矿企业要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同时,要安排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
五、积极推动煤矿职业危害科学防治
煤矿企业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和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煤矿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引导和督促其坚持正确规范使用;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煤矿职工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煤矿职工数量;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救治职业病患者。
六、切实加强机构建设和现场管理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不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煤矿企业负责人要积极参加职业健康政策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组织好职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危害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应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的用品、材料等,以保证其效能。煤矿企业要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相关信息;要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等待遇。
七、加大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监察力度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职业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危害报告、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等纳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中,严格要求落实“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等许可条件。对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和示范企业建设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煤矿职业健康知识,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积极推进职业健康教育。注意总结交流推广各地积极开展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推进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示范企业建设。同时,要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促进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自觉履行职业健康工作责任和义务,不断推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