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在用架空乘人装置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

31.03.2016  09:38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

煤矿在用架空乘人装置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

闽煤安监安技〔2016〕1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为有效保障我省煤矿架空乘人装置安全运行,决定在全省开展煤矿井下在用架空乘人装置检测检验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架空乘人装置检测检验工作

全国煤矿架空乘人装置发生伤亡事故时有发生,2010年11月28日,山东省泰安市莲花山煤矿发生事故,造成2名矿工死亡,3人重伤,另有多人受伤;2011年1月2 3日,山西省晋中市黄岩汇煤矿发生架空乘人装置飞车事故,导致多人伤亡。目前,我省煤矿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已普遍使用架空乘人装置。据调查,我省煤矿架空乘人装置不同程度存在着维护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不齐全等安全隐患问题,个别隐患甚至已危及到乘用人员的安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各有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架空乘人装置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确保各种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运行安全可靠。

二、明确煤矿在用架空乘人装置检测检验的项目、周期和检测检验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我省煤矿在用架空乘人装置检测检验的有关要求为:

      检定项目:煤矿在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测规范中空载运行、负载运行、安全保护等10个项目。

检定周期:每年检测检验一次。

检定机构:取得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

三、检测检验工作开展步骤和时间安排

针对我省煤矿实际,煤矿在用架空乘人装置检测检验分为矿井自查、管理部门摸底、制定计划和现场检测检验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改阶段。各煤矿企业对矿井在用的架空乘人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和完善。时间自2016年4月1日至4月30日。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5月4日至5月20日,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对辖区内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在用架空乘人装置进行全面调查和摸底检查,并汇总调查摸底情况报送福建煤监局(附件:煤矿在用架空乘人装置情况摸底表)。

第三阶段:制定计划阶段。2016年5月21日至5月30日,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协助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安排制定辖区内煤矿架空乘人装置检测检验工作计划,确保全省在用煤矿架空乘人装置按时完成检测检验要求,杜绝设备带病运行。

第四阶段:现场检测检验阶段。2016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检测检验机构按照编排的计划,对各矿的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测检验。

四、有关要求

(一)各产煤设区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煤业公司要高度重视煤矿在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运行工作,借助有专门技术资质的机构,通过先进仪器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测检验,全面排查设备的安全隐患,提升设备本质安全程度。对未按期进行检测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架空乘人装置,要下达停止使用的指令,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改的,设区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二)检测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严把检测检验质量。同时,要发挥好技术优势,为煤矿企业架空乘人装置的维护、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指导。

(三)我局将加强煤矿架空乘人装置使用的安全监察,对架空乘人装置未进行检测检验的煤矿,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五、工作联系

联系人:刘谊信,联系电话:0591-87503656,传真电话:0591-8757337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煤矿在用架空乘人装置情况摸底表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3月28日

 


附件1

煤矿在用架空乘人装置情况摸底表

填报单位:                                                                日期:

序号

矿井名称

架空乘人装置型号

设备生产厂家

安装地点